今日下午,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召開第十六次會議,初次亮相的《反家庭暴力法(草案)》明確,遭受家庭暴力,當事人及親屬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均可報案,親屬可向人民法院代其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加受人情節(jié)嚴重可追刑責,相關工作人員知情不報或受處分。
草案所稱家庭暴力,指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對家庭成員實施的侵害行為。
2008年起,全國婦聯(lián)連續(xù)四年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言,從國家法律層面制定綜合性反家庭暴力法。此前,部分省市已出臺法律層次較低的專門反家暴法規(guī)。2013年,反家暴法正式進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guī)劃,并開始立法調研論證。
2014年,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外公開反家庭暴力法的征求意見稿。2015年兩會,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在作常委會工作報告時表示,反家庭暴力法進入今年的立法計劃。
報案
親屬及其相關工作人員均可報案
草案明確,醫(yī)療機構應當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診療記錄,將反家庭暴力納入業(yè)務培訓。中小學應當開展反家庭暴力教育。
遭遇家暴時,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
中小學、幼兒園、醫(y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發(fā)現(xiàn)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應當向公安機關報案。
措施
近親屬可代為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草案規(guī)定,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對家庭暴力受害人緩收、減收或者免收訴訟費用。
監(jiān)護人實施家庭暴力嚴重侵害被監(jiān)護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有關人員或者單位的申請,依法撤銷其監(jiān)護人資格,另行指定監(jiān)護人。
被撤銷監(jiān)護人資格的加害人,應當繼續(xù)負擔相應的贍養(yǎng)、扶養(yǎng)、撫養(yǎng)費用。
草案明確,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xiàn)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當事人因受到強制、威嚇等原因無法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其近親屬可以代為申請。
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措施包括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騷擾、跟蹤申請人;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保護申請人人身安全的其他措施。
處罰
嚴重可追刑責 工作人員知情不報受處分
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給予訓誡,可以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15日以下拘留。
中小學、幼兒園、醫(y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法第十四條規(guī)定向公安機關報案,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另外,負有反家庭暴力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衣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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