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引起全國關注的酒鬼酒供銷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酒鬼酒供銷公司”)億元銀行存款“失蹤”案有了新的進展。8月18日至21日,此案在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
億元銀行存款“失蹤”
去年1月27日,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發(fā)布公告,稱其子公司酒鬼酒供銷公司1億元存款,在公司不知情的情況下被人分3次從銀行轉走,已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已受理并進行偵查。
因涉及上市公司和巨額存款,此案引起全國關注。
在法庭上,被告人之一的浙江皎然實業(yè)有限公司股東壽滿江供認,是其偷蓋了酒鬼酒供銷公司的預留印鑒,然后通過他人轉走存款。
檢察機關起訴書指稱,2013年12月8日,被告人壽滿江、羅光、陳沛銘在杭州一酒店商議,決定利用方振(另一被告人,時任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杭州華豐路支行行長)到長沙面簽《授權委托書》沒有加蓋酒鬼酒供銷公司公章,以完善手續(xù)為由,羅光負責聯(lián)系酒鬼酒供銷公司再派財務人員趙某把公司印章帶來,然后安排趙某游覽西湖,伺機偷蓋印章,然后以酒鬼酒供銷公司名義轉走巨款。
偵查部門獲取的具體交易細節(jié)顯示,被告人壽滿江盜蓋酒鬼酒公司印鑒后,由被告人唐紅星持銀行結算憑證分3次全部轉入浙江皎然實業(yè)有限公司賬戶。
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壽滿江、羅光、陳沛銘、唐紅星、郭賢斌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與銀行工作人員勾結,用購酒存款貼息為誘餌,騙取酒鬼酒供銷公司信任,然后盜蓋印章,將酒鬼酒供銷公司1億元存款非法轉出并占有。被告人方振身為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杭州華豐路支行行長,明知壽滿江、羅光等人使用不法手段騙取客戶存款,為獲取個人利益,積極出謀劃策,利用自己職權提供幫助。
公訴機關認為,6名被告人的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當以合同詐騙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
緣起“存款賣酒”和“非陽光”資金生意
針對檢察機關指控的合同詐騙罪,6名被告人在法庭上均予以否認。
壽滿江、羅光、陳沛銘、唐紅星稱,自己做的是“非陽光”資金生意,用的是“購酒+借款+貼息”模式,并事先與酒鬼酒供銷公司達成協(xié)議。被告人方振聲稱,直到案發(fā),才知道其他被告人還有與酒鬼酒供銷公司的協(xié)議,對盜蓋印鑒自己完全不知情。
據(jù)被告人壽滿江、羅光述稱,在酒鬼酒供銷公司將1億元存款存入銀行之前,他們已按協(xié)議先行給付了酒鬼酒公司第一筆355萬元利息。
據(jù)了解,退休后的被告人羅光,在南京注冊成立了南京金亞尊酒業(yè)有限公司。2013年下半年,羅光聯(lián)系并與酒鬼酒供銷公司達成購買600萬元酒鬼酒公司“洞藏系列酒”、酒鬼酒公司在羅光指定銀行存款1億元的協(xié)議。協(xié)議同時約定,除銀行給付存款利息外,羅另給付存貸利息差。后其通過浙江世隆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陳沛銘和浙江上虞人唐紅星,決定將款存到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杭州華豐路支行。
之后,酒鬼酒公司財務人員趙某持《授權委托書》及相關材料、印鑒在華豐路支行開立賬戶。
因為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浙江省分行營業(yè)部“若以委托授權書方式開戶的,開戶《授權委托書》應實行上門面簽制度”的規(guī)定,為再次確認《授權委托書》真實性,方振攜另一銀行工作人員又趕赴長沙,向酒鬼酒公司法定代表人夏某確認。但因當天“公章未在公司”,酒鬼酒供銷公司后安排財務人員趙某一人持公司公章及財務專用章、法人代表人名章等預留銀行印鑒趕到杭州,之后便發(fā)生了盜蓋印鑒一事。
被告人原本打算將存款通過銀行理財?shù)馁~外方式轉款,但因為酒鬼酒是上市公司而行不通,無奈之中商定將1億元存款由定期改為活期,同時再加付定活存款一年利息差290萬元,雙方并因此修改了原協(xié)議。
2013年12月9日、10日、12日,酒鬼酒供銷公司按約定通過網(wǎng)上銀行,分79筆、將1億元資金轉入其在中國農(nóng)業(yè)銀行杭州華豐路支行新開立的賬戶。被告人則支付給了酒鬼酒供銷公司貼息、存貸款息差及購酒款則共計1245萬元。
不只是防范意識不足和管理漏洞
據(jù)檢察機關起訴書,2014年1月6日,酒鬼酒供銷公司收到華豐路支行寄回的對賬單,發(fā)現(xiàn)1億元人民幣存款被轉走。
但令人奇怪的是,發(fā)現(xiàn)1億元存款被轉走以后,酒鬼酒公司并沒有第一時間向銀行查詢或報案。據(jù)被告供述和農(nóng)行相關人員介紹,酒鬼酒公司先與壽滿江、羅光等人聯(lián)系,之后派專人到杭州協(xié)商還款事宜,在協(xié)商無果后,才于2014年1月10日以合同詐騙為由向公安機關報案。
被告人供述,在“購酒借款”協(xié)議中,除約定存款金額、期限、存款方式以及貼息比例外,他們都約定不提前支取、不質押、不轉讓、不掛失、不查詢、不開通網(wǎng)銀和電話銀行的“六不”承諾。
被告人方振稱,在開戶過程中,工作人員曾提醒,開通可以保障自身資金安全的網(wǎng)銀、支付密碼器以及資金變動短信通知等銀行服務,但酒鬼酒供銷公司均不接受。
相關銀行業(yè)內(nèi)人士認為,若是一個純粹的開戶存款行為,按照常理推測,這樣對企業(yè)實時掌握賬戶情況極其不利。作為一家上市公司,酒鬼酒公司不可能不知曉這些基本金融風險防范的相關措施,但作出此種選擇,令人費解。
事實上,令人費解的還有:“預留銀行印鑒應由財務部兩人以上分別保管”,這是一般財務人員的基本常識,但趙某怎么一人就攜帶全套的銀行預留印鑒到杭州?發(fā)現(xiàn)存款被轉走,不先詢問開戶銀行、不先向公安機關報案,卻先找被告人去商量,如何解釋這種“不知情”?不開通網(wǎng)銀、不開通資金變動短信通知,放棄支付密碼器,酒鬼酒供銷公司為何主動放棄保障自身資金安全的銀行服務?
庭審期間,有被告辯護人向法庭申請,要求酒鬼酒公司作為本案重要利益關聯(lián)方,請相關當事人出庭作證,但未被法庭同意。
記者注意到,本案在審查起訴期間,曾3次被延長審查起訴期限,兩次被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
記者了解到,2013年10月,羅光任法人的南京金亞尊酒業(yè)公司也曾與酒鬼酒供銷公司簽訂“購酒借款”協(xié)議,指定存入江蘇某銀行1億元,后因未及時支付約定的貼息,酒鬼酒供銷公司將1億資金撤回。
也有人士認為,對于這樣大額的資金變動,如果銀行能多一些防范意識,在接到客戶結算申請時,能夠主動及時地與相關客戶取得聯(lián)系,那么這樣的存款“失蹤”案也許就不會發(fā)生了。
本案未作當庭宣判,本報將繼續(xù)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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