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yè)合作破裂,安康市漢濱區(qū)人大代表彭世明為此深陷牢獄500多天。為能被取保候審,他的家人和同事付出了3200萬代價,換來兩張“諒解書”??勺罱K,法院判決彭世明無罪,人大代表也被恢復。
彭世明疑惑:無論合同詐騙還是挪用資金,都屬于公訴案件。假如自己真的有罪,難道就能因為巨額補償“私了”嗎?他又能否追回巨額補償?
進入2015年,安康人彭世明的生活開始恢復正常。安康市漢濱區(qū)人大常委會也恢復了他人大代表的職務。2012年7月6日至2014年12月12日,他一度被合作伙伴控告涉嫌合同詐騙,后檢察機關又變更罪名指控他涉嫌挪用資金。為此,他兩度失去人身自由共計534天。2014年12月12日,法院判決彭世明無罪、并當庭釋放。失去自由前,彭世明曾是安康當?shù)刂拿駹I企業(yè)家、陜西省勞動模范,并多次連任安康市和漢濱區(qū)兩級人大代表。
“風水寶地”招來眾開發(fā)商
這一切,都禍起一塊被公認為風水極佳的臨江土地。安康市七里溝,東西走向的漢江和南北通暢的安康大道在這里形成了一個巨大的十字。始建于1969年的原國營安康市水泥廠就位于十字東北角的坡地上。
1963年出生的彭世明1999年到水泥廠先后擔任副廠長、廠長。后來,水泥廠改制為股份制企業(yè),并更名為陜西安康健平水泥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健平水泥”)。彭持股33%,出任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長。
2008年前后,安康城市發(fā)展向漢江以北擴張,并提出“一江兩岸、生態(tài)安康”的口號。健平水泥于是整體搬遷。老廠房拆除后,許多人發(fā)現(xiàn),這里是一塊“風水寶地”,南可俯瞰整條漢江和安康舊城,西鄰安康大道。2009年開始,彭世明一邊申請工業(yè)用地變更商業(yè)綜合用地,一邊尋找合作伙伴。2010年7月,彭世明代表健平水泥和和安康市天工房開發(f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天工地產”)簽署了開發(fā)合同。雙方合同約定合同簽訂后10日內交納保證金1000萬元,其余2000萬開工前到賬。
2010年7月底,天工地產給健平水泥劃賬1000萬元。但讓彭世明感覺蹊蹺的是,這1000萬元除300萬來自天工地產賬戶外,其余700萬元來自8個私人賬戶。
彭世明找到其中一個賬戶戶主,對方說天工地產老板張某說自己在漢江邊有一個地產項目需要資金,投資即視為入股。彭世明感覺天工地產實力不夠,自己被騙了,于是以對方延遲交納保證金構成違約為由,要求解除合作合同。但張某認為1000萬保證金已經到賬,沒有理由讓自己退出合作。
2010年10月21日,健平水泥將其中300萬元保證金退到天工地產銀行賬戶。同年12月底,彭世明代表健平水泥將天工地產起訴到安康市漢濱區(qū)人民法院,要求法院依法解除雙方此前簽署的地產開發(fā)合同。起訴書稱,另有700萬元由于不知道該退給何人,所以至今無法返還,要求法院確認。漢濱區(qū)人民法院受理了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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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涉合同詐騙被拘
就在彭世明感覺被騙后,又找到新的合作對象——西安新澳源置業(yè)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澳源)的老板郭某。
彭世明稱,在和郭某接觸初期,他曾談到企業(yè)資金緊張,可能會找郭某借錢。郭某當場答應借1000萬。2010年7月26日、27日,彭世明的個人銀行卡上收到了郭某的資金1000萬。未和天工地產解除合同的情況下,2010年8月28日、30日,健平水泥與新澳源置業(yè)在安康簽署開發(fā)合作協(xié)議。項目名稱為帝標國際大酒店和江景小區(qū)。
期間,安康有一家化工廠轉讓,彭世明將情況告訴郭某。郭某實地查看后認為這塊地將來可開發(fā)為高檔別墅區(qū)。再次借給彭世明1000萬元,讓其購買企業(yè)股權。
時間到了2012年7月6日上午,安康市健平水泥廠突然來了三名警察,稱正在追查一起涉稅案件,需要彭世明配合。但到了漢濱分局,警察開始追問健平水泥和天工地產的合作始末。
原來,健平水泥和新澳源置業(yè)簽署合作協(xié)議后,項目進展不順利。這時,有地方官員向彭世明介紹了重慶某投資公司。
2011年1月13日,健平水泥、重慶公司和新澳源置業(yè)三方簽署《項目共同開發(fā)協(xié)議》。協(xié)議約定組建新的陜西安康健平房地產公司,并將合作項目變更為“漢江帝標商貿城”,并約定此前健平水泥和新澳源簽署的合同作廢,新澳源繼續(xù)為新公司投資三千萬元。彭說,三方協(xié)議簽署后,新澳源公司的資金遲遲不能到賬,一度對合作表現(xiàn)得不再那么積極……
彭世明介紹完情況后,警察才告訴他,新澳源置業(yè)的郭某向警方報案,稱健平公司和彭世明涉嫌合同詐騙。
關于這些,2012年的媒體報道中稱:“三家與彭世明簽了合同的公司經過交換意見,得知彭某玩的是‘一女三嫁’的把戲?!庇谑?,報警。
想“取保”被索巨額補償
當日,彭世明被刑拘。同年8月11日,安康市漢濱區(qū)人民檢察院認為彭世明合同詐騙罪不成立,轉以“挪用資金罪”對彭世明實施逮捕。
2012年12月底,健平水泥委派副總彭世宏前往漢濱區(qū)人民檢察院,希望為彭世明辦理取保候審。檢察院負責人告訴彭世宏,要辦理取保候審可以,但必須要報案人、新澳源置業(yè)老板郭某出一份“諒解書”。
之后郭某表示,出具“諒解書”可以,但要求健平水泥給自己一筆補償。幾經談判,雙方最終確定包括償還此前郭某借給彭世明的2000萬本息在內,健平水泥將待開發(fā)土地20%的股權無償轉讓給新澳源置業(yè),另外再付500萬元現(xiàn)金。
為了讓彭世明早點回家,弟弟彭世宏一咬牙,于2013年1月24日同新澳源置業(yè)簽署有關上述內容的協(xié)議。2013年2月13日,在收到20%的股權(價值約3200萬)和500萬現(xiàn)金后,新澳源置業(yè)出具了“諒解書”,請求有關部門對彭從寬處理。
春節(jié)將至,公司副總張樹斌詢問彭世明取保候審一事。檢察院負責人說,天工置業(yè)老板張某多次到檢察院反映彭世明“經濟詐騙”。若想取保候審,必須讓張某出具“諒解書”。
張某也提出出具“諒解書”有兩個條件,一是健平水泥曾向法院起訴天工地產要求解除合同,必須撤訴;二是必須給天工地產補償“違約金”,違約金含當年待返還的700萬共計2200萬。為讓彭世明恢復自由,張樹斌和股東們勉強答應。
2013年4月9日,張某代表天工地產向漢濱區(qū)人民檢察院出具了“諒解書”,建議司法機關對彭世明不予起訴。
4月11日,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認定雙方原合作合同解除,健平水泥補償天工置業(yè)2200萬元。當天下午,彭世明被漢濱區(qū)檢察院取保候審。此前,他在看守所一共呆了9個月零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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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終審認定被告無罪
回家后,當?shù)弥娙藶榱私饩茸约豪塾嬞r償超過3200萬時,彭世明嚎啕大哭。
2013年9月,健平水泥的42名股東聯(lián)名將天工房地產和彭世明等人告起訴到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法院撤銷2013年4月11日為健平水泥和天工地產之間主持的調解協(xié)議。訴由是該調解協(xié)議時在大多數(shù)股東并不知情。
然而,集體訴訟的結果是,2014年4月3日,彭世明被重新羈押逮捕。檢察院將罪名由“經濟詐騙”變更為“挪用資金”。
2014年4月23日,漢濱區(qū)人民檢察院以彭世明涉嫌挪用資金罪向漢濱區(qū)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起訴書指控認為彭世明挪用新澳源置業(yè)的1000萬投資款。同年9月3日,漢濱區(qū)檢察院變更了部分指控內容,繼續(xù)建議法院應以挪用資金罪追究彭世明的刑事責任。
2014年12月12日,漢濱區(qū)人民法院一審做出判決,認為檢察機關指控的挪用資金罪不成立,彭世明無罪,予以當庭釋放。一星期后,漢濱區(qū)檢察院提起抗訴,認為漢濱區(qū)法院一審判決彭世明無罪的理由不成立。在查閱了相關案卷資料后,安康市人民檢察院認為漢濱區(qū)檢察院的抗訴不當,遂向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回抗訴。2015年5月28日,安康市中級人民法院簽發(fā)裁定,準許安康市人民檢察院撤訴,一審判決生效。
2015年6月16日,彭世明向漢濱區(qū)人民檢察院遞交國家賠償申請書,要求安康市公安局漢濱分局和漢濱區(qū)人民檢察院賠償個人各種損失合計約3360萬元。其中3200萬元為因自己蒙冤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6月26日,漢濱區(qū)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工作辦公室受理了彭世明的申請。
6月30日,恢復了彭世明的漢濱區(qū)第十七屆人民代表大會代表的職務。
若有罪,豈能巨額補償私了?
最近,正在等待國家賠償結果彭世明陷入了一個思考:無論合同詐騙還是挪用資金,都屬于公訴案件。假如自己真的有罪,難道就因為被迫給了兩個商業(yè)伙伴巨額補償可以“私了”?
8月14日下午,安康市公安漢濱分局經偵大隊負責人婉拒了采訪。而漢濱區(qū)人民檢察院一領導說,彭世明的國家賠償正在按程序進行,如果辦案有錯,該怎么處理就怎么處理。
8月底,華商報記者多次聯(lián)系新澳源置業(yè)負責人郭某,但截至記者發(fā)稿未得到對方回應。
陜西省律師協(xié)會理事、陜西省委政法委專家咨詢員,著名刑辯律師毛璟文認為,受害方在與加害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基礎上、給司法機關出具諒解書,這在法律上屬于刑事和解行為,一般常見于犯罪情節(jié)輕微的“酌定不起訴”。既然法院最終認定被告人彭世明無罪,這就說明表明本案不適用刑事和解。
他認為,從所有法律文書來看,此案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基于“新澳源置業(yè)”與彭世明一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出具諒解書,所以對彭取保候審。后因彭反悔,檢察機關又重新對其采取羈押并提起公訴。刑事程序恢復足以表明上述和解協(xié)議并未得到檢察機關確認。
毛璟文律師說,此案另一個焦點在于,此案中的兩次補償協(xié)議,“健平水泥”顯然是迫于壓力、為了讓彭世明早日自由而不得已簽署,協(xié)議內容顯失公平,“如果真的是這樣,當事人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程序主張權利救濟,由人民法院根據(jù)事實證據(jù)審查并依法作出實體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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