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wǎng)戀男女分手,女方稱男方“強奸”她
周娟是外省人,幾年前,周娟與丈夫離婚,女兒已長大成人。2012年11月,周娟通過交友網(wǎng)站認識了海南的李杰。李杰60來歲,有相對穩(wěn)定的工作和收入。在周娟看來,兩人年紀相仿,又都有正當工作,李杰算是一個還不錯的對象,彼此都有好感,兩人開始談戀愛,并打算結婚。后來,婚沒結成,兩人還接受電視采訪,爾后又到法院互相起訴對方。
兩人怎么會走到這一步呢?周娟說,李杰不但年齡造假,連告訴他的工作都不是真實的,她發(fā)現(xiàn)這些之后向李杰提出分手。沒想到,李杰不愿分手,還以之前偷拍她的不雅照相威脅,要求她給2萬元才刪除照片。周娟還稱,當她去找李杰理論的時候,被李杰強奸。于是,她向電視臺提供了有關材料和信息,并和女兒一起接受電視臺采訪。在采訪中,周娟聲稱李杰是“流氓地痞”、“詐騙犯”、“強奸”了她。
李杰也接受了電視臺的采訪。李杰否認自己將周娟的私密照發(fā)出去,也不承認強奸周娟,稱周娟是主動跟他發(fā)生關系的。他向周娟要2萬元,是因為周娟拿了他2萬元和存折。李杰還稱周娟以交往為由騙過另外2名男子的錢,分手后就到電視臺投訴,以此來敲詐勒索對方。
李杰認為,周娟在電視臺公開稱他“流氓地痞”,“強奸”等等,對他的名譽造成損害,遂起訴到法院,要求周娟賠償其精神撫慰金5萬元,周娟的女兒賠償2萬元。周娟提起反訴,要求李杰立即停止對她隱私權和人格權的侵害,向其賠禮道歉、消除影響,并賠償經(jīng)濟損失1.5萬元。
稱男方“詐騙犯”“強奸”,女方被判賠2萬元
一審法院認為,電視臺根據(jù)周娟提供的材料和信息,結合記者實地采訪,制作播出了關于周娟被不雅照威脅的節(jié)目。李杰否認新聞報道中畫面顯現(xiàn)的不雅照是其所拍,也沒有轉發(fā)、傳播。周娟也不提供證據(jù)證明上述照片系李杰拍攝,周娟在報道中使用“流氓地痞”、“詐騙犯”、“強奸”等詞語對李杰人身進行攻擊、侮辱,確有損害李杰聲譽的故意。新聞播出后,特別是網(wǎng)絡及報紙轉載后,對李杰的名譽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構成名譽損害的事實。而周娟沒有證據(jù)證明李杰轉發(fā)、傳播了不雅照。對此,一審法院判決周娟賠償李杰精神撫慰金2萬元。
周娟不服一審判決,向??谥性禾崞鹕显V,依舊堅持自己被李杰以不雅照威脅,而自己在找李杰理論時,李杰強行與其發(fā)生性關系。之后,她才找新聞媒體反映情況,希望李杰刪除照片,并對李杰威脅恐嚇等違法行為給予法律制裁。周娟訴請??谥性撼蜂N一審判決,并支持她的訴訟請求。李杰否認偷拍照片、傳播不雅照,并稱兩人已同居,不存在強奸的事。但周娟通過媒體說其強奸等,對其及家人產(chǎn)生了重大影響,損害了其名譽。
海口中院認為,本案中,有關媒體根據(jù)周娟提供的材料和信息播出新聞,周娟在采訪中稱李杰系“流氓地痞”、“詐騙犯”、“強奸”等,卻沒有證據(jù)證實該事實的存在,原審法院認為周娟的行為是對李杰人身進行攻擊和侮辱,并無不當。在該新聞播出后,多家媒體進行了轉載,確已對李杰的名譽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周娟的行為已構成了侵害李杰的名譽權。據(jù)此,該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涉案人物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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