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海南經濟特區(qū)旅行社管理規(guī)定(修訂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提交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二次審議。關于備受關注的旅游購物內容,草案明確,組團旅行社與旅游者協商一致或旅游者要求安排購物場所、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組團社應當與旅游者訂立書面補充合同,違規(guī)者將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yè)整頓并處罰款。
協商一致安排購物場所要簽合同違者最高罰30萬
根據《草案》規(guī)定,旅行社組織旅游活動,應當與旅游者訂立書面合同,并依法向旅游者履行說明和告知義務。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不得以任何形式誘騙、強迫、變相強迫旅游者購物或者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旅行社對外公布的團隊旅游線路價格,應當明示交通、住宿、餐飲、景區(qū)景點門票、特種旅游項目、導游(領隊)服務費等費用。
經組團社與旅游者協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安排購物場所、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組團社應當與旅游者訂立書面補充合同,載明購物場所的名稱、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內容和價格以及購物、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時長等內容。
旅行社違反以上規(guī)定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責令停業(yè)整頓,并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30萬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沒收違法所得,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
擅自滯留旅游者、改變購物次數等最高罰50萬
《草案》同時指出,反本規(guī)定,旅行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并責令停業(yè)整頓;情節(jié)嚴重的,由原發(fā)證機關吊銷旅行社業(yè)務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并暫扣或者吊銷導游證、領隊證。包括拒不履行旅游合同約定的義務的;擅自終止旅游團隊的運行或者滯留旅游者;擅自改變旅游合同安排的行程、游覽時間、游覽景點、服務項目、購物次數的;降低約定的服務標準或者加收服務費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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