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浦東一名6歲女童因為教育局安排的學校并非離家最近,而將浦東新區(qū)教育局起訴到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索賠精神損失費1元。
學位安排并非“最近”,一紙訴狀告了教育局
將浦東新區(qū)教育局告到法院的,是6歲的女孩小甜。
她在起訴狀中稱,在浦東教育局2014年4月1日公布的《2014年浦東新區(qū)義務教育招生小學招生地段公示》上,自己的戶籍地址同時也是房產所在地和實際居住地,居然沒有對口的小學。這種做法,嚴重違反了義務教育法和上海市未成年人保護條例的相關規(guī)定,侵犯了原告合法的受教育權。
為此,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多次走訪浦東教育局的相關部門,爭取給小甜公開、公平、公正的小學就學學位,而被告至今“不予答復和拒絕履行”。
小甜在訴訟中提出,離自家住宅小區(qū)由近及遠的公辦小學依次為福山路外國語學?;▓@校區(qū)、竹園小學張楊校區(qū)、二中心小學巨野校區(qū)、六師二附小西校區(qū)、六師二附小東校區(qū),請求法院判令浦東教育局按照由近及遠的順序,安排小學就學學位,自己因是否能得到公開、公平、公正的入學而精神緊張,請求法院判令浦東教育局賠付精神損失費人民幣1元,訴訟費由浦東教育局承擔。
中國青年報記者注意到,小甜所稱的離家最近的幾個學校,福山路外國語學校、竹園小學、二中心小學、六師二附小等都是上海浦東地區(qū)在家長中口碑較好的學校。而這些學校對口的學區(qū)房價格高企,比如與福山路外國語學校對口的學區(qū)房,上世紀80年代的公房目前售價超過7萬元/平方米,個別成交單價甚至超過9萬元。
教育局:商業(yè)房改住宅,無對口小學
浦東教育局在庭審中辯稱,小甜的戶籍地址沒有在《2014年浦東新區(qū)義務教育招生小學招生地段公示》,是因為她的戶籍所在地沒有對口小學。
一方面,因為小甜戶籍地編制單元內小學班級規(guī)模嚴重短缺。根據2010年的規(guī)劃,洋涇社區(qū)小甜戶籍編制內應該配置的小學班級規(guī)模至少50個,但小甜入學前實際只有40個班級的配置。
另一方面,小甜戶籍地是新建住宅,建設時并未配套教育公建設施。按照規(guī)定,對涉及教育公建配套設施建設的,應事先征求教育部門的意見,但小甜戶籍地的住宅從規(guī)劃到建成,從未向教育局征求教育公建配套設施的意見。
浦東新區(qū)教育局在小甜提出申請后,先后提出了讓小甜在六師二附小或二中心小學就讀的方案,后來又向她發(fā)送了《告知書》,告知其到二中心小學報名。但小甜對這樣的安排卻并不滿意,她主張,應由近及遠為其安排就讀學校,最優(yōu)先的考慮應為“福外花園校區(qū)”。
法院認為已“就近”安排入學
法院認為,被告浦東新區(qū)教育局作為教育行政部門,具有按照公辦學?!懊庠嚲徒雽W”原則和本地區(qū)實際情況制定招生計劃和相關政策,確定各校對口招生入學范圍等法定職權。因此,被告有權對原告就讀小學作出具體安排。
對于原告法定代理人向被告反映的原告小學入學問題,雖原告戶籍所在地即房產所在地未被納入公示中的小學招生對口地段,但被告根據本地區(qū)以及原告的實際情況,提出就讀方案征求原告意見,并最終安排原告就讀二中心小學,故可以認為被告已經履行了其法定職責,也未侵害原告的受教育權。原告要求被告賠償精神損失費的訴訟請求缺乏法律和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審判長趙忠元告訴記者,義務教育法“就近入學”是原則性規(guī)定,其模糊性和不確定性使得這一規(guī)定在具化為教育行政行為時,可能出現一些誤解。
比如本案中,小甜在訴訟請求中提出,按照離家距離近和遠,依次從福外花園校區(qū)、竹園張楊校區(qū)、二中心巨野校區(qū)、六師二附小西校區(qū)、六師二附小東校區(qū)中選擇入學,這就等于是把“就近入學”跟“最近入學”等同起來了。
趙忠元提醒適齡兒童家長,“就近入學”并非就讀離戶籍地址直線距離最近的學校,而是指相對就近所屬地段的學校,就讀學校的招生地段由所在區(qū)縣教育行政部門根據轄區(qū)人口分布、道路、小區(qū)邊界等因素合理進行劃分。
法院認為,教育行政部門在法律法規(guī)授權范圍內履行本行政區(qū)域教育事務管理的法定職責,應當獲得社會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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