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男子蘇某,在來海南旅游期間,趁同行女子醉酒之機,實施強奸。11月10日,記者獲悉,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判決,維持海南萬寧市法院一審以強奸罪判處其有期徒刑3年的判決,駁回其上訴。
2013年6月12日,蘇某和朋友范某某到海南旅游。在拼團去萬寧市旅游時,認識了被害人劉某及段某某。到達萬寧市后,他們隨團入住萬寧市東和太陽河溫泉度假中心,蘇某和范某某被安排在C1幢305房,被害人劉某和段某某被安排在C1幢303房。當晚22時許,蘇某與被害人劉某及范某某、段某某等4人游泳后,相約一起在該游泳池旁的大排檔吃夜宵。在吃夜宵期間,被害人劉某喝了白酒和啤酒之后,醉酒嘔吐。于是,蘇某和范某某輪流將被害人劉某背回303房間,與劉某同住一起的段某某也回到房間。然后,幾人將只穿著泳衣的被害人劉某放到床上,并蓋好被子讓其睡覺。趁段某某和范某某有事離開303房間后,蘇某又潛入劉某房間,并與醉酒昏睡的被害人劉某發(fā)生性關系。
案發(fā)后,被告人蘇某的親屬對被害人劉某進行了賠償,并與被害人劉某親屬達成和解。
2014年8月11日,萬寧市法院以強奸罪,判處蘇某有期徒刑3年。蘇某不服判決,以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為由向海南一中院提出上訴。
海南一中院于2014年11月11日和2015年2月12日兩次對此案進行不公開開庭審理。法院認為,蘇某明知被害人劉某處于醉酒狀態(tài),卻趁被害人劉某不知抗拒之機,違背婦女意志,與被害人發(fā)生性關系,其行為構成了強奸罪,依法應予懲處。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蘇某犯強奸罪的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應予維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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