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一點小事發(fā)生口角,身為醫(yī)生的張志強用鐵錘將妻子砸死。他到底是殘忍奪命還是激情害人?十歲女兒上京為父求情,辯護律師置身犯罪現場,找到靈感,通過血滴痕跡還原作案真相,最終為已經兩審被判死刑的醫(yī)生保住了性命。這也是死刑復核權收歸最高院后,首例由最高院在死刑復核程序中撤銷死刑的案件。
10歲女童上京救父
“沈律師,我想請您救救我的爸爸,別讓他死!”10歲女孩悅悅噗通一聲跪在沈騰律師身前,哭著求他為自己的爸爸辯護。沈律師趕忙把她攙起來,這應該是他執(zhí)業(yè)多年見到的年齡最小的委托人。
悅悅住在河南的兒童村。陪同她的兒童村主任告訴沈律師,孩子的爸爸張志強把妻子殺了。法院一審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他死刑,張志強不服上訴,被省高院駁回,維持了原判?,F在案子在最高人民法院,等待死刑復核。當得知沈騰律師是北京兒童村的法律顧問后,悅悅專程上京求他代理。
“你爸爸殺了你媽媽,你為什么想救他?”沈律師聽后,轉過頭問悅悅。
“我已經失去媽媽了,不想再失去爸爸,我不想成為孤兒,我不想一個人活在這個世上?!睈倫偪拗f。
沈騰律師被悅悅的話感動得落了淚,他當即答應:“好孩子,你的心愿叔叔一定幫助,我答應免費為你爸爸辯護!”
接下案子之后,沈騰律師仔細查閱了案件卷宗。根據檢方指控和兩級法院的認定,張志強因瑣事與妻子趙月梅發(fā)生口角,持鐵錘朝趙月梅頭部連擊數下,在趙月梅倒地后,又再次錘擊趙月梅頭部,致趙月梅重型顱腦損傷合并吸入性窒息死亡。
證據中有張志強的認罪口供,還有現場勘查筆錄、證人證言等。這樣一個“鐵案”該如何辯護呢?沈騰律師決定,先去會見張志強。
瑣事拌嘴醫(yī)生殺妻
岳父母要求嚴懲兇手
在看守所里,張志強向沈律師回憶了殺妻的經過。
張志強30多歲,是一名個體醫(yī)生,在鎮(zhèn)上開了一家診所。
2007年3月事發(fā)當晚,診所關門后,張志強往墻上掛東西釘釘子,一不留神砸到自己大拇指上?!澳阏f說你還能干點什么!連個釘子都釘不進去!”一旁的妻子趙月梅抱怨。趙月梅上來搶錘子,張志強不給。就在爭搶的過程中,張志強感覺臉上被剮了一下,用手一摸全是血。張志強一氣之下,掄起錘子往下砸了妻子幾下,突然錘子打空了,妻子歪在床上,慢慢地滑倒,倚在桌角。
張志強趕緊把妻子抱到床上,抓過妻子的手腕號了號脈,已經沒有脈搏了。
張志強腦子一片空白,不知該如何向女兒和親人交代這件事。他拿出安定,將1000片安眠藥溶在水杯里,一邊喝一邊開始寫遺書:“妻是我殺的,我們走到今天都是我的錯……悅悅還小,求四位老人把她培育成人。我在這給你們跪下。我沒什么遺愿,等你們發(fā)現時,把我們倆埋在一起……”
寫著寫著,張志強漸漸失去了意識,再醒過來的時候,已經在醫(yī)院里了。事發(fā)第二天,家人因為聯系不上張志強兩口子,就到診所去找,發(fā)現了躺在血泊里的趙月梅和不省人事的張志強。經過7天的搶救,張志強活了過來。
張志強告訴沈騰律師,人是他殺的,他也并不在乎為妻子償命,只是對于法院認定他在將妻子砸倒在地后,又拿錘子再次猛砸妻子的頭的事實以及故意殺人的罪名無法接受。
“我當時只是太生氣了,想打她出出氣,根本不想打死她。我真的很愛她,離婚都不愿意,怎么會想殺死她?”在張志強看來,他只是因為情急之下失去理智殺了妻子,而并非窮兇極惡地想要妻子的命。
另一邊,趙月梅的父母則一直咬定女婿生活不檢點,而且存在家庭暴力行為,堅決要求法院嚴懲兇手,并索賠150萬元。
律師現場勘驗 血跡不符令案子重現轉機
沈騰律師來到張志強的診所仔細研究作案現場。筆錄中記載,房間的墻上有噴濺血跡,桌角邊的地上有少量滴落血跡,而床上尸體頭部有大量血跡……
血跡的分布情況讓沈律師覺得不對勁。法院認定張志強用錘子將趙月梅打倒在地后,再次砸擊其頭部。如果真是這樣的話,那么她被二次擊打的地方應該有很多血跡才對,不應該只有少量血滴落。而現場血跡的分布情況正應了張志強所說,他用錘子擊打妻子頭部,導致墻上留下噴濺血跡;趙月梅慢慢倒地,倚靠在桌角,血滴落在地上;張志強把妻子抱上床,才致使頭部大片血跡遺留。也就是說,當趙月梅倒地后,張志強并沒有再次擊打。
根據近年來的司法實踐,對于因家庭糾紛引起的激情犯罪,一般會采取少殺慎殺的原則。對張志強殺人主觀“故意”的判定很重要的在于用錘子二次擊打頭部的指控,說明張志強有明顯的追求剝奪趙月梅生命的主觀故意,如果沒有這一情節(jié),案子或許就有轉機!
沈騰律師又專程到看守所會見張志強,神情凝重地問:“檢察院指控你在趙月梅倒地后還打了她的頭,你到底砸了她幾次?”張志強反駁說:“只有一次!”
最高院發(fā)回重審 檢察院撤掉二次擊打指控
找到了突破口,沈騰律師很快給最高人民法院遞交了一份辯護意見,依據自己在案發(fā)現場的推論,提出此案事實不清,判決張志強故意殺人的證據不足。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在復核過程中也專門去了現場調查,并三次會見張志強本人。最終,最高人民法院沒有核準死刑,撤銷了兩級法院的死刑判決,逐級發(fā)回重審。
沈律師說,再次開審此案時,檢察院在起訴書中,自己就撤回了關于張志強在趙月梅倒地后二次錘擊其頭部的情節(jié)。他一看,心里已覺得有了勝算。
在辯護時,沈騰律師說,這是一起典型的激憤傷害致死案件,從現場勘查筆錄還原的事實,以及張志強寫下遺書并自殺的情節(jié)來看,他是基于夫妻間瑣事,因心情憤怒而行兇致死趙月梅,并不是手段殘忍地去追求趙月梅死亡的結果,甚至在妻子死后懊悔崩潰。
她沒有成為“法律孤兒”
2011年12月,法院審理之后,雖然沒有改變故意殺人的定性,但采納了沈騰律師對張志強一時沖動殺人,認罪態(tài)度好,可以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并考慮到此案是由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起,最終判處張志強死刑,緩期二年執(zhí)行。
聽到改判的結果,沈律師舒了一口氣。他想到了悅悅,至少,失去母親的她不至于再失去父親,成為一個“法律孤兒”。
沈騰律師說,此案也是死刑復核權收歸最高院后,首例由最高院在死刑復核程序中撤銷死刑的案件,同時此案還推動了當地法院建立死刑案件“陪審團制度”。另外也推動了最高院和一些法學家針對死刑復核階段律師介入制度的調研立法過程。在《法律援助條例》頒布十周年之際,此案成為唯一的刑事辯護形象案件。
(文中案件當事人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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