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引起社會廣泛關注的“八旬老太走出派出所后溺亡,老人子女向公安局索賠”一案,日前已由南寧市江南區(qū)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江南公安分局因存在處置不當?shù)倪^錯,被判擔責一成,賠償死亡賠償金等1.9萬余元;而此案的3名原告作為老人的子女,因未盡到贍養(yǎng)義務而被判承擔余責。目前,陳老太的3名子女因不服一審判決,已提起上訴
事件回放
八旬老太
走出派出所后溺亡
2015年2月21日下午,家住南寧市江南區(qū)沙井鎮(zhèn)邕津村的81歲陳老太,吃過午飯后獨自離家。當日下午4時許,有村民發(fā)現(xiàn)陳老太躺在三津大道的一魚塘邊,因言語無法溝通,又擔心老人安全,該村民便報警求助。
南寧市公安局江南分局沙井派出所接警后出警,因存在語言障礙,民警將其帶回了派出所。其間,當班民警在電話核對老人身份時,陳老太欲離開派出所,被該所一協(xié)警勸阻,但陳老太執(zhí)意離開,協(xié)警最終沒有堅持阻攔。當日下午6時8分,陳老太走出了派出所大門。
在得知這一情況后,當班民警稱“走了就走了,算了”,沒有進一步核實其身份,派出所也未再采取其他措施。此時,陳老太的3名兒女發(fā)現(xiàn)母親走失,也向派出所報了警,在得知母親已經(jīng)離開派出所后,全家人四處尋找,直到次日早上,才在一水坑里找到已溺亡的陳老太尸體。
為此,陳老太的兒女以監(jiān)管不力為由,將南寧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以及事發(fā)水坑旁的兩施工工地所屬公司,一并訴至法院,索賠19萬余元。
法院判決
派出所存在處置不當之過錯
那么,警方對陳老太的死到底有沒有過錯呢?江南公安分局認為,其依法出警將陳老太接回派出所,并未發(fā)現(xiàn)老人有外傷,且能獨立行走,派出所不能強制扣留,故已盡到救助義務。但陳老太的子女卻認為,派出所沒有有效阻止陳的離開,因而構成侵權。
對此,法院認同派出所在沒有涉及刑事犯罪、治安案件的情況下不能強制扣留其救助人員的意見。但基于《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在“遇到公民人身、財產(chǎn)安全受到侵犯或者處于其他危難情形”時負有保護公民安全的義務,應包括防范危險、制止損害的作為義務。因此公安機關對其依法出警救助的人員,除了要及時制止、解除現(xiàn)實發(fā)生的損害外,還應以合法、合理、審慎的必要行為,防范可預見到的危險發(fā)生,否則即構成對被救助人員的侵權。
具體到本案而言,視頻中,從協(xié)警試圖勸說陳留下到放任陳自行離去,前后僅約30秒。該視頻證明確系陳老太堅持離開派出所,但派出所也確未積極堅持勸阻;更重要的是,陳離開后,該所即放棄了查詢其身份的努力,也沒有再采取其他任何措施。
加之事發(fā)當時是大年初三,天色也已轉暗,派出所外行人、車輛稀少,老人再次走失的風險也很容易預見。派出所放任其離開又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無異于再次將老人置于與派出所接警時相同甚而更加危險的境地,對最終導致老人在走失狀態(tài)下溺亡具有處置不當?shù)倪^錯。
另外,因現(xiàn)有證據(jù)已證實老人溺亡地點并沒有位于另外兩被告公司有關施工項目的范圍內(nèi),因此兩公司對老人的死亡并無過錯。
子女在履行贍養(yǎng)義務上過錯更大
法院認為,陳老太已年過八旬,作為老人的成年子女,3名原告應當履行對老人在經(jīng)濟上供養(yǎng)、生活上照顧和精神上慰藉的法定贍養(yǎng)義務。
據(jù)原告稱,陳老太20年前得過腦膜炎,行動緩慢,手腳不便,有老年癡呆,平日就在家附近活動,不需他人照顧。但事發(fā)后,卻沒有證據(jù)顯示老人身上帶有任何證明其身份住址的材料或家人的聯(lián)系方式。換而言之,以陳老太的年紀、身體健康的狀況而形成這樣的日常行動習慣,其走失的隱患早已存在,但3名子女卻從未對老人走失的危險作過任何防范措施,而是放任此隱患長期存在。
法院認為,相比之下,老人的3名子女在履行贍養(yǎng)義務上存在的過錯更為明顯,責任更為重大,是本案悲劇發(fā)生的根本原因。綜上,法院酌定,江南公安分局對造成陳老太死亡的結果承擔一成侵權責任,余責由三原告自行承擔。
同時,法院表示,正如江南公安分局所提出的,目前國家及相關部門對公安機關在將此類人員救助回派出所后,如何進行下一步工作并無相關法律法規(guī)或工作細則規(guī)定,因此派出所將老人救助回所里后,聯(lián)系當?shù)卮甯刹坎樵儽痪戎松矸荩橇晳T做法,卻無法可依。
法院由此呼吁:希望本案侵權責任的確定,能推動相關部門就公安機關對類似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危險的公民實施救助,制定出相應規(guī)范,在落實人民警察保護人民群眾的法定義務時,盡可能地做到防患于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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