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在下班高峰期穿拖鞋在軌道站臺候車時,不慎摔倒導致骨折、十級傷殘,損失該誰賠?日前,市五中法院對此案進行二審判決:維持原判,認定重慶軌道集團沒有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承擔60%的賠償責任;而傷者自行承擔40%的責任。
去年7月6日,沈先生欲乘坐軌道交通前往重慶市渝中區(qū)兩路口車站。在紅旗河溝車站換乘時,摔倒在紅旗河溝車站內,導致右膝蓋受傷。事發(fā)后,軌道集團站內工作人員撥打120急救電話,由救護車送至醫(y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沈先生為右髕骨粉碎性骨折、右膝蓋皮膚挫裂傷。
住院治療期間,軌道集團支付了全部醫(yī)療費及護理費近7萬元。
渝中法院一審認為,沈先生在運輸過程中摔倒受傷,軌道集團作為運輸企業(yè),在運輸過程中負有保障乘客人身安全的義務,且未能拿出直接證據證明其在損害發(fā)生中采取了相應的安全保障措施,盡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故應對損害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法院同時認為,沈先生也未能舉示證據,證實摔倒系站內地面濕滑所致,而且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意識到下班高峰時段車站內人流眾多,穿著拖鞋不便行走且容易發(fā)生摔倒,因此沈先生自身存在一定的過錯。
軌道集團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市五中法院日前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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