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诰W12月31日消息(見習記者劉杰 通訊員蘇銘 黃謙)近日,??诃偵椒ㄔ撼晒?zhí)結一宗車輛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丁某因處理車輛事故欠王某5萬多元多年未還被列入失信名單,對生活造成諸多不便,無奈主動求和,經承辦法官調解,與王某簽訂協(xié)議并當即履行完畢。
申請執(zhí)行人王某是北京現代牌小轎車車主,該車登記在第三人某公司名下,并與公司簽訂了《掛靠車輛管理合同書》。合同簽訂后,王某將該車出租給丁某使用,丁某租用期間,在海文高速發(fā)生交通事故,車輛被撞報廢,駕駛員棄車逃逸,警方認定丁某在此事故中負全責,車輛損失無法得到保險理賠。2011年5月,王某與丁某簽訂協(xié)議,約定王某將3000元交給丁某,由丁某處理事故,包括事故認定及保險理賠,3000元系王某先行墊付,待事故車輛修理完畢后丁某將此錢歸還王某,并同時支付車輛使用費2000元。但丁某并未按約履行,最終王某出面處理,并為此支付車損鑒定、拖車、停車、檢車等費用共計5萬余元。王某向丁某多次討要無果后,遂向瓊山法院提起訴訟,該院于2012年5月22日判決丁某應支付王某各項費用56627元。
判決生效后,丁某未履行判決所確定的義務,王某于2015年初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因未查詢到被執(zhí)行人丁某有可供執(zhí)行的財產,也未能找到丁某本人,征詢王某同意將丁某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后,終結本案的本次執(zhí)行程序。之后王某申請恢復執(zhí)行,該院再次進行財產查詢,丁某仍無可供執(zhí)行財產。后經多方調查,承辦法官找到一名丁某的朋友讓他幫助聯系被執(zhí)行人及其家人,并通過其了解到,丁某在法院將其列入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后,無法乘坐飛機,無法辦理銀行貸款,信用懲戒對其造成諸多不便,丁某有意通過和解了結本案。承辦法官找到丁某后,經多次組織調解,雙方最終達成和解協(xié)議,并在協(xié)議簽訂時當即履行完畢,該案也得以成功執(zhí)結。
據了解,最高院2013年出臺“將不履行義務的被執(zhí)行人列入失信名單”規(guī)定,旨在指導法院正確有效使用信用懲戒措施,建立失信被執(zhí)行人名單,促使失信被執(zhí)行人盡快履行義務,推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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