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10日電 與好友一起吃飯飲酒,卻因沒有勸阻其酒后駕車而成了被告。最高人民法院日前發(fā)布一起典型案例,對此進行了解釋。
2014年11月7日晚,受害人龍某某受朋友邀請參加他人的宴請。其間,龍某某與他人碰杯飲酒。當晚宴請結束后受害人駕車回家,但家人未見其回來。23天后在黃河段李家峽庫區(qū)發(fā)現受害人尸體。后受害人親屬將宴請人及同飲人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
青海貴德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民事賠償糾紛,判決宴請人與同飲人承擔一定的責任,賠償受害人親屬各項經濟損失5萬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受害人龍某某酒后駕車不慎墜入黃河死亡,其本人具有重大過錯。作為同飲人明知受害人酒后駕車而未能進行勸阻,也存在一定過錯,依法應承擔相應民事責任,一審法院遂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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