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上杭2月17日電 (陳立烽袁英)乘車需系好安全帶,這是眾所周知的交通安全知識,但有些乘客總抱著僥幸心理,結果造成自己受傷還需對自身的損失承擔責任。福建省上杭縣人民法院17日披露,該院審結一起旅客運輸合同糾紛案,乘客賴某未系安全帶因路途顛簸拋離座位受傷,訴告客運公司。上杭法院判決客運公司承擔90%責任,賠償原告賴某損失80971.64元,賴某自行承擔10%責任。
2015年5月9日18時許,賴某乘坐被告中型客車返家,期間未系安全帶,客車行駛至才民村路段時,路面不平,引起車輛顛簸致賴某拋離座位,造成胸12錐體壓縮性骨折,經鑒定為交通十級傷殘。客運公司認為賴某受傷是由于未系安全帶造成,屬于自身過錯,拒絕賠償。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賴某購票乘坐被告客運公司的客車,雙方之間的客運合同關系成立,客運公司有義務將乘客安全運送到約定地點??瓦\公司未告知乘客系好安全帶、也未檢查賴某是否系好安全帶,其駕駛人員在行駛途中亦未盡謹慎駕駛義務,違反雙方的約定,造成賴某受傷,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賴某作為一個成年人,應當知道乘車期間應系安全帶但卻未系,對自身的損害具有一定的過錯,應當承擔自身損失的10%。判決后雙方服判,均未上訴。(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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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巴女乘務員因要求乘客系安全帶被毆打致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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