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上午,郭某在孫某送女兒上學至校門口時,突然手持介紙刀攔住孫某珊,威脅其不讓上學。通訊員供圖
白云法院發(fā)出反家暴法實施后首張人身安全保護令
3月14日,白云區(qū)12歲少女孫某珊在父親的代理下,向白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請求禁止被申請人母親郭某騷擾、跟蹤、接觸她及其近親屬。白云法院受理后,于16日發(fā)出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后首張人身安全保護令。
■新快報記者 謝源源 通訊員 繆偉奮 萬鵬
母親辱罵威脅并禁止女兒上學
12歲的未成年人孫某珊是人身安全保護令的申請人,她的親生父母孫某和郭某于2003年結婚,后因感情破裂于2005年協(xié)議離婚,約定她由母親郭某攜帶撫養(yǎng)。孫某珊在隨母親郭某共同生活期間,郭某多次辱罵孫某珊,常因瑣事將其逐出家門、禁止上學,且常制止父親孫某探視女兒。得知上述情況后,父親曾在2006年后接女兒至深圳居住生活兩年,之后孫某珊仍隨母親生活。
孫某與郭某因女兒探視問題發(fā)生多次糾紛。2014年4月,父親訴至白云法院,請求變更撫養(yǎng)權。訴訟期間,母親代孫某珊向學校請假,以“家庭困難,無人照顧孩子”為由讓女兒停學。經審理,白云法院依據孫某珊本人要求隨父生活的意愿,及其實際未正常上學對自身健康成長不利影響的事實,判決孫某珊變更由父親攜帶撫養(yǎng)等內容,廣州市中院終審判決維持原判。后孫某珊隨父親生活,并陸續(xù)在深圳及廣州就讀小學。
2016年3月4日下午放學時分,母親郭某突然堵在孫某珊學校門口,意圖將其強行帶走。孫某珊拒絕的同時,向學校保衛(wèi)員救助。學校當即派出老師、門衛(wèi)等進行協(xié)調,父親孫某及警察也到場處理。郭某不僅拒絕調解,還對眾人實施辱罵等過激行為,引發(fā)群眾圍觀,造成場面混亂。后郭某被帶至村委治安隊繼續(xù)進行調解,但其仍持續(xù)對在場人員進行謾罵,阻撓父親和女兒離開。2016年3月8日上午,郭某在孫某送女兒上學至校門口時,突然手持介紙刀攔住孫某珊,威脅其不讓上學。后經治保人員和學校工作人員及時化解奪下刀具,孫某珊才得以脫離危險。
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護裁定
孫某珊因不堪母親辱罵、威脅和暴力脅迫,在父親的代理下,于3月14日向白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請求禁止被申請人母親郭某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及其近親屬。
白云法院在受理申請后,調閱案發(fā)當日視頻記錄及公安機關筆錄,查明申請人孫某珊遭受其母親暴力威脅的情況。為進一步了解案情,法院主持召開了聽證會,聽取了各方意見。
2016年3月16日,白云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依法作出了人身安全保護裁定。裁定內容包括:一、禁止被申請人郭某威脅申請人孫某珊及未經其父親孫某同意帶走申請人。二、禁止被申請人郭某騷擾、跟蹤、接觸申請人孫某珊及其相關近親屬。同時向郭某宣布了違反保護令的相應后果。隨后法院將人身安全保護令向當地街道及公安機關進行了送達。
法官支招
遭受家暴莫驚慌 人身保護令牌擋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在2016年3月1日正式實施,填補了對家庭暴力進行規(guī)制法律空白,對于反家暴、保護家暴侵害家庭成員的身體健康及合法權益具有重大意義。
在遭受家庭暴力時,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尋求自我保護,無論是夫妻任何一方還是子女,都平等地受到法律的保護;未成年子女由于主張自身民事權利能力尚未成熟,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均可向公安機關報案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保護未成年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當事人在遭受家庭暴力或現實危險時,一定要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并在申請時,注意收集相關證據以舉證證明暴力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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