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新網記者張尼 攝
22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fā)布會,發(fā)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犯專利權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這份將在4月1日正式實施的司法解釋共計三十一條,主要涉及權利要求解釋、間接侵權、標準實施抗辯、合法來源抗辯、停止侵權行為、賠償額計算、專利無效對侵權訴訟的影響等專利審判實踐中的重點難點問題。
間接侵權如何裁定?
《解釋二》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專利間接侵權制度,進一步強化了對專利權人的保護,目前正在征求意見的專利法修訂草案也有類似的條文。
該條款明確,明知有關產品系專門用于實施專利的材料、設備、零部件、中間物等,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將該產品提供給他人實施了侵犯專利權的行為,權利人主張該提供者的行為屬于侵權責任法第九條規(guī)定的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長宋曉明解釋稱,實踐中,間接侵權人與最終實施發(fā)明創(chuàng)造的侵權人之間沒有意思聯絡,并不構成共同過錯。但是,間接侵權人明知其提供的零部件等只能用于生產侵犯專利權的產品,而仍然提供給侵權人實施。
他表示,鑒于間接侵權人明顯的主觀惡意,且其提供的零部件是直接侵權行為的專用品或者其積極誘導他人實施專利侵權行為,故將其納入侵權責任法第九條規(guī)制的范圍。這并不意味著在現行法律框架之外給予專利權人以額外的保護,而是侵權責任法適用的應有之義,符合加強專利權人保護的客觀實際。
舉證難、賠償低如何解決?
針對“舉證難、賠償低”的問題,《解釋二》第二十七條對專利侵權訴訟中有關賠償數額的舉證規(guī)則進行了一定程度的完善。在參考商標法第六十三條第二款有關證據妨礙規(guī)定的基礎上,根據專利權人的初步舉證以及侵權人掌握相關證據的情況,將有關侵權人獲利的舉證義務分配給侵權人,并將此與專利法第六十五條規(guī)定的賠償額的計算順序相銜接。
第二十八條還指出,權利人、侵權人依法約定專利侵權的賠償數額或者賠償計算方法,并在專利侵權訴訟中主張依據該約定確定賠償數額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
善意使用者如何排除?
為厘清專利權與其他民事權利的法律邊界,根據利益平衡原則,《解釋二》第二十五條通過但書將善意使用者予以排除。
第二十五條明確,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制造并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且舉證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對于權利人請求停止上述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行為的主張,人民法院應予以支持,但被訴侵權產品的使用者舉證證明其已支付該產品的合理對價的除外。
該條第一款所稱不知道,是指實際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
該條第一款所稱合法來源,是指通過合法的銷售渠道、通常的買賣合同等正常商業(yè)方式取得產品。對于合法來源,使用者、許諾銷售者或者銷售者應當提供符合交易習慣的相關證據。
專利臨時保護期侵權如何裁定?
此外,《解釋二》還對近年來倍受關注的功能性特征、標準必要專利、禁止反悔規(guī)則、發(fā)明專利臨時保護期等問題作了規(guī)定。
針對早前爭議較大的“專利臨時保護期”可能出現的侵權問題,《解釋二》第十八條明確,權利人依據專利法第十三條訴請在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日至授權公告日期間實施該發(fā)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費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參照有關專利許可使用費合理確定。
發(fā)明專利申請公布時申請人請求保護的范圍與發(fā)明專利公告授權時的專利保護范圍不一致,被訴技術方案均落入上述兩種范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告在前款所稱期間實施了該發(fā)明;被訴技術方案僅落入其中一種范圍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被告在前款所稱期間內未實施該發(fā)明。
發(fā)明專利公告授權后,未經專利權人許可,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銷售在該條第一款所稱期間內已由他人制造、銷售、進口的產品,且該他人已支付或者書面承諾支付專利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的適當費用的,對權利人關于上述使用、許諾銷售、銷售行為侵犯專利權的主張,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涉及國家利益及、公共利益如何裁定?
值得一提的是,有關判令停止侵權行為的問題,司法解釋中還就案件中涉及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進行了明確。
《解釋二》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被告構成對專利權的侵犯,權利人請求判令其停止侵權行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基于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考量,人民法院可以不判令被告停止被訴行為,而判令其支付相應的合理費用。(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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