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平區(qū)東小口鎮(zhèn)某村原村支書張某,利用職務(wù)便利,將高某在村里承租的大院斷水?dāng)嚯?、門前挖溝、房屋拆毀,并向承租者索要50萬元,在拿到錢后,才恢復(fù)了大院秩序。此外,張某還利用組織黨員去云南旅游的機會向旅行社索取回扣2萬元。近日,北京二中院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3年半。
張某供述稱,他2010年開始任村書記,高某在村里租地,記不清在哪一年,高某的大院蓋了違建的房子,他讓高某拆了,但高某不拆,于是他帶人在高某的大院門口用挖掘機挖了條大溝,拆了他幾間違章蓋的房子。他忘了當(dāng)時是否給高某的大院斷過電,也忘了后來讓誰填的溝。他挖溝就是想讓高某盡快把違建拆了。張某稱沒有收過高某的錢。
高某則稱,張某當(dāng)上村長后,一到過年過節(jié),就將大院停水停電,導(dǎo)致大院內(nèi)的租戶和做生意的人無法生活、經(jīng)營。他為此找過張某,張某就暗示給錢。后來這就成了潛規(guī)則,只要一停水停電,他就給張某送錢。他租的院子后面有十多畝樹林,張某為完成東小口鎮(zhèn)的綠化任務(wù),想霸占這片樹林,但他沒同意。后來張某把大院的電停了,又帶人開著挖掘機在大院門前挖了大溝,并把大院的電纜挖斷了,拆了大院門口的三間平房。后來張某的手下朱某來找他,說如果給50萬這事就算平了,他就給了朱某50萬,第二天張某就給大院送電了,還把大院門前的溝也填平了。
此外,法院還查明,2010年4月,張某利用職務(wù)便利,通過劉某報名旅行社旅游團,組織村里的黨員赴云南旅游。其間,張某通過劉某向旅行社索取回扣共計人民幣2萬元。
法院認為,張某作為村基層組織工作人員,利用職務(wù)便利,索取他人錢款或在經(jīng)濟往來中收取回扣,為他人謀取利益,數(shù)額較大,其行為已構(gòu)成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依法應(yīng)予懲處。法院最終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張某有期徒3年6個月,張某違法所得人民幣52萬元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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