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東不想續(xù)租,讓租客騰房,沒料到情緒激動的租客竟然點燃液化氣,一怒之下燒了房子,而在撲火過程中,一名協警受傷。6月1日,蘭州西固區(qū)法院公布該案一審判決,租客王某因犯放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經查,2015年6月23日8時許,王某在西固區(qū)牟家堡其租住房內,因租房問題與房東孫某發(fā)生矛盾,王某從爐盤上拔下液化氣罐的管子,打開液化氣罐安全閥門,點燃開始往外冒的液化氣及被子和衣服,致房屋塑料頂棚被燒。后公安人員趕到現場將火撲滅。處置過程中,一名協警手被燙傷。
西固區(qū)法院一審認為,被告人王某在與他人發(fā)生爭執(zhí)后不能冷靜處理,以放火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王某在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從輕處罰;同時,鑒于本案系因民事糾紛而引發(fā),通過社會調查評估,宣告緩刑對被告人王某居住社區(qū)亦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對其宣告緩刑。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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