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7日中午,貴陽市一名交警在查處無牌摩托車時,遭摩托車駕駛員陸雄及乘坐其車的哥哥陸松暴打,引起廣泛關注。
6月13日,貴陽市南明區(qū)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案件,并當庭宣判,被告人陸雄及陸松犯妨害公務罪,分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宣判后,兩被告當庭向被打民警道歉,悔過。
庭審:陸家兩兄弟當庭認罪
6月13日上午11時許,被告人陸雄、陸松兩兄弟被法警帶進法庭。
公訴人指控,兩名被告犯妨害公務罪,并當庭提供了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供述以及視頻資料等證據(jù)。
庭審中,公訴人強調(diào),該案中陸雄駕駛的二輪車是以燃油為驅(qū)動方式,最大設計時速為80公里每小時,屬于機動車范疇,依據(jù)我國“道交法”相關規(guī)定,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并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公訴人說,國家對機動車實行登記制度,機動車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取得臨時通行牌證,對于未懸掛機動車號牌上道路行駛的,依據(jù)“道交法”相關規(guī)定,交管部門可依法扣留車輛。
公訴人認為,兩被告行為惡劣,應當予以嚴懲。但是在案發(fā)后,兩被告認罪、悔罪態(tài)度好,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對于檢方指控,兩被告當庭認罪。
判決:犯妨害公務罪,分別處二年零六個月徒刑
在被告人最后陳述階段,兩被告均主動對被他們毆打致傷的谷警官表示了深深地歉意和悔意。“我們對不起谷警官啦!我們對自己的犯罪行為深深后悔,請求得到法院的從輕處理!”
兩被告表示,當天在接受交警檢查時,由于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識,在民警準備暫扣車輛時沒有控制好自己的情緒,采取了極端的行為,經(jīng)過這段時間的反省和思考,他們對自己當天的行為非常懊悔,希望通過庭審的機會向當事交警表達深深的歉意。
南明區(qū)法院審理后認為,陸雄、陸松以暴力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zhí)行公務,其行為已經(jīng)構(gòu)成妨害公務罪。兩人將依法正在執(zhí)行公務民警谷某某推倒在地,并使用暴力實施毆打,情節(jié)惡劣,依法對兩被告從重處罰。
鑒于兩被告認罪態(tài)度較好,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陸雄犯妨害公務罪,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判陸松犯妨害公務罪,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
對于上述判決,兩被告表示不上訴。
-事件回顧:
3月8日凌晨,貴州省公安廳交管局官方微博發(fā)布情況通報,稱3月7日13時許,貴陽市公安交管局二分局四中隊民警谷某某在軍區(qū)路口正常執(zhí)勤時,查獲一輛無牌二輪摩托車。
在民警查處該車的過程中,駕駛員陸雄(男,19歲,持D類駕駛證,畢節(jié)市人,暫住修文縣),與乘坐其車的哥哥陸松(男,23歲,畢節(jié)市人,暫住云巖區(qū)),拒不配合民警執(zhí)法,進而動手毆打民警致其受傷。在群眾的阻止下,兩人才停手并被當場抓獲。
經(jīng)鑒定,谷某某因外傷致腦震蕩、左側(cè)顏面部挫傷,達到輕微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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