須對現(xiàn)行刑法是否能有效打擊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的惡性行為等問題展開討論,并通過立法、制定司法解釋等形式確定下來。只有后果明確且處罰嚴厲,法律才能真正起到威懾作用。
近日,“山東青島膠州考生志愿被篡改”一事引發(fā)社會高度關注,涉嫌篡改者已被提請逮捕。隨即,山東菏澤單縣也發(fā)生高考志愿被篡改事件,涉嫌篡改者被刑事拘留。記者采訪多位法律界人士,他們對篡改者是否應被追究刑事責任以及可能涉及的罪名意見提出了不同觀點。
近年來,篡改他人高考志愿事件已非極個別現(xiàn)象。有的是為了獲得招生獎勵,有的是出于積怨報復,有的則是為了惡意競爭。無論出于何種初衷,都將給受害者及其家庭帶來沉重后果,甚至可能影響孩子的一生。
我們有必要建立起固化機制以防止類似悲劇發(fā)生,并對受害者提供制度化的教育權救濟,而非依靠意外發(fā)生后的“協(xié)調”與“開恩”,否則也將間接造成對其他考生的不公。相對于個體權利而言,篡改他人志愿無疑也是對高考秩序乃至整個教育制度的極端破壞。也正因此,每當類似事件發(fā)生,嚴懲篡改者的呼聲在坊間就會高漲,而專業(yè)人士們也對篡改者是否構罪、構成何罪爭論不休。
實際上,在現(xiàn)行刑法上,并未直接對篡改高考志愿的行為本身進行約束。根據(jù)罪刑法定原則,篡改高考志愿的目的行為并不構成犯罪,只有當篡改志愿的系列手段行為構成犯罪,才存在是否構罪、構成何罪的問題。
如老師等主體將所掌握考生信息泄露給不端者以方便其篡改志愿,則構成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侵入計算機系統(tǒng)篡改志愿的則構成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在“山東青島膠州考生志愿被篡改”事件中,警方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提請逮捕肇事者,引發(fā)了不少爭議。反對者認為,“郭某并非非法侵入或者破壞計算機系統(tǒng),他是通過用戶名和密碼進入的?!?/p>
其實,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不僅包括對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功能的破壞,也包括對系統(tǒng)中數(shù)據(jù)或應用程序的破壞??忌驹感畔⒋嬗谟嬎銠C系統(tǒng)中,對之篡改顯然屬于破壞數(shù)據(jù),若是造成了刑法上的“嚴重后果”,則將構成該罪。目前,受害考生已對篡改者進行了諒解,這或許將成為當?shù)厮痉C關認定后果嚴重性的考慮因素之一。我們須相信當?shù)厮痉C關能夠排除各方輿論影響,依法做出最符合法律原意的決定。
而就更長遠而言,我們也須對現(xiàn)行刑法是否能有效打擊篡改他人高考志愿的惡性行為;是否需要如同作弊入刑一般,將篡改志愿行為單獨入刑;篡改志愿相關罪名如何在類案中具體適用,司法標準如何把握;民事責任的賠償范圍與標準等問題展開討論,并通過立法、制定司法解釋等形式確定下來。只有后果明確且處罰嚴厲,法律才能真正起到威懾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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