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美麗和柳軍是一對半路夫妻,丈夫柳軍與前妻生育了三兒一女,妻子馮美麗和前夫生了一個兒子?;楹?,兩人共生育了四個女兒。原本生活和諧的一家人,卻在柳軍去世后,逐漸形成兩個陣營,矛盾愈演愈烈,最后鬧上了法庭。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繼母繼子爭遺產鬧上法庭
矛盾的起點,還得從柳軍1985年9月寫的一份遺囑說起。遺囑寫明,“兩間瓦房由柳志平等三個兒子(與前妻所生)承受,女兒承受到出嫁為止(不得以婿入贅承受),后妻馮美麗承受到逝世為止,不得轉賣或送人”。
遺囑中提到的兩間瓦房是誰建的呢?據了解,該瓦房位于儋州市那大鎮(zhèn),地基是柳軍和馮美麗于1978年向牛偉購買的,但沒有土地使用權證,房屋建好后也沒有辦理房產證。
立下遺囑9年后,柳軍去世。但之后馮美麗及子女一直生活在這兩間瓦房里。十多年過去了,瓦房裂痕越來越多,四處漏雨沒法住人。馮美麗決定翻修房屋并辦理土地權屬。這時,柳志平四兄妹(柳軍和前妻所生)拿出了父親生前立下的遺囑,認為房子的土地權屬應該按照遺囑執(zhí)行。而馮美麗和四個女兒(婚后所生)則認為,她們也應該有繼承權。
兩方爭論不休的情況下,2015年,馮美麗及四個女兒將柳志平四兄妹告上法庭,請求儋州法院判令:確認柳軍遺囑無效;判決兩間瓦房(價值2萬元人民幣)歸馮美麗所有。
法院一審判決:遺囑無效
一審法院認為,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本案中,位于儋州市那大鎮(zhèn)的兩間瓦房雖然是柳軍生前建造,但由于瓦房所附著的土地沒經過政府批準取得合法的土地使用權證,房屋建成至今也沒取得房屋產權證書,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這兩間瓦房并不是柳軍生前建造的合法財產,不能設立物權。因此,柳軍以立遺囑的方式處分該兩間房屋違背法律規(guī)定,馮美麗等人請求確認該遺囑無效,依法應予支持。馮美麗等人請求確認其對該兩間瓦房享有份額也與事實不符,不予采納。法院依法判決:柳軍訂立的遺囑無效;駁回馮美麗等人的其它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柳志平四兄妹不服,向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柳志平說,父親柳軍1978年購買涉案宅基地,他們三兄弟也出資了。柳志平等人認為,柳軍在訂立的遺囑中,客觀說明了宅基地的來源和建房的情況,以及房屋地產的處理,沒有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權益,應為合法有效。馮美麗等人辯稱,柳志平等人沒有證據證明他們也出資參與購買宅基地。馮美麗說,遺囑是柳軍一個人寫的,但涉案房屋是她和柳軍共有的,柳軍無權獨自處置夫妻共有財產。
二審法院認為,一審判決認定柳軍訂立遺囑無效的結果正確,本院予以維持。柳志平四兄妹上訴稱遺囑合法有效的理由沒有事實基礎和法律依據,本院予以駁回。終審判決如下: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處理結果得當,本院予以維持。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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