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在深圳打工的女子程女士上班時間突然猝死,在醫(yī)生已經(jīng)宣布其腦死亡的情況下,程女士的丈夫仍不肯放棄,堅持搶救。在搶救超過48小時后最終無果,該女子不幸離世。既然妻子是在工作時間突發(fā)疾病身亡的,是否可以申請工傷認定?程女士丈夫這一請求卻被深圳人社局拒絕,理由是按照現(xiàn)行條例,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時之內(nèi)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的”才能視同工傷,程女士家屬因此將深圳人社局告上了法庭。 (9月6日《新快報》)
不是第一次讀到這樣的新聞了,何其相似的情節(jié),又何其讓人頓感悲涼的境遇。勞動者驟然倒在工作崗位上,家人和親屬為搶救其生命拼盡全力,遺憾的是,生命最終逝去無法挽回。安排好逝者的身后之事,當親屬試圖來為逝者爭取“工傷”的待遇,遭遇的卻是“48小時之內(nèi)死亡才算工傷”的冷冰冰規(guī)定。勞動者意外死亡在工作崗位上,卻因“死得太遲”,進而無法獲得對應的工傷補償。如此情景,不僅令逝者親屬心寒,更令圍觀者憤懣不已。
心寒和憤懣的情緒需要被正視,工傷認定的48小時之限,也需要被再次審視。伴隨著現(xiàn)代醫(yī)學的發(fā)展,即便是嚴重瀕危的病人,通過藥物和種種治療手段,讓其生命延續(xù)到48小時之上,也不再是難事。這般背景下,再去簡單地以48小時內(nèi)為期限,來進行工傷的認定,顯然已不合時宜,只會制造出更多冰冷的新聞。正因如此,工傷認定的時間限制必須進行相應的調(diào)整,如此才能兼顧到制度柔性和生命倫理的兩全,才能告慰那些在工作崗位上意外逝去的生命。
然而,簡單地取消工傷認定的48小時之限,會否讓所有的爭議消失于無形?恰如一些論者所說,即便將工傷認定的48小時之限調(diào)整到72小時,甚至是96小時,它仍會陷入到某種倫理上的困局。站在家屬的角度,他們總是希望親人的生命能夠延續(xù)得更久一些。而站在制度制定者和執(zhí)行者的角度,他們卻希望實際的工傷認定操作具有制度剛性,防止種種“冒充”情形的出現(xiàn)??梢韵胍?,即便工傷認定的期限被延長,甚至被取消,爭議依舊會出現(xiàn)。
正因如此,要讓工傷認定不再冰冷,當務之急不是取消工傷認定的時間之限,而是當迅速賦予其某種制度彈性。如新聞所顯示,深圳人社局拒絕程女士工傷申請的依據(jù)是《廣東省工傷保險條例》。那么,該條例能否在執(zhí)行工傷認定時間期限的同時,增加一些彈性的工傷認定規(guī)定?譬如,因單純搶救引發(fā)的“超時”,應不成拒絕工傷認定的理由;再譬如,工傷認定的主要依據(jù),因從時間調(diào)整到具體的死亡情節(jié)。倘若系列彈性規(guī)定能被添加,工傷認定必當具有更多溫度與人情味。
應當意識到,工傷認定能否體現(xiàn)出足夠的關懷與溫度,仍是勞動者權利的一個重要表征。恰緣于此,工傷認定最應回到“人”和勞動者權利的本身,既要體現(xiàn)出對生命的足夠關懷,也要讓勞動者的權益能夠無障礙地獲得。如果一起起冰冷的新聞,總是無法觸動當下呆板的工傷認定規(guī)則,就很難說對勞動者的關懷和體恤是真誠的。日前,程女士的丈夫已將深圳市人社局告上法庭,要求深圳市人社局重新對程女士作出工傷認定的行政行為,期待這一起訴訟能引發(fā)更大的漣漪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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