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6日下午,焦作市民韓女士去焦作新亞電器商城購物,誤將自己的電動車停在職工車棚,結(jié)果遭保安拘禁20分鐘。幸有110警察趕到,才被釋放出來。
去商城購物:誤將電動車停在職工車棚,遭保安拘禁20分鐘
今天(9月18日)早8時許,韓女士委屈地對記者說,9月16日下午,她騎電動車到新亞電器商城購物,騎著電動車在商場門口轉(zhuǎn)了一圈也沒有放電動車的空位,看到旁邊車庫里都是電動車,就進去把電動車找個位置放了下來,然后進商場購物。
當(dāng)韓女士拿著買的物品去車棚騎電動車的時候,這時候一個保安突然追了過來劈頭蓋臉的訓(xùn)斥她:“為什么在這里停車”。韓女士說,當(dāng)時她也莫名其妙不知道咋回事,就說自己已經(jīng)放過車了怎么辦,要不就交個存車費?保安卻稱,不需要,那就按程序走吧,把門給你鎖了,你自己想辦法吧。然后,保安人也走了。
“我瞬間呆住了,這是什么意思?我是你們的消費者???我不是故意停職工號車棚的,就算我故意停,也不至于把我鎖車棚懲罰我的?”韓女士說,誰給你的權(quán)利限制人身自由?她就給認識的新亞的經(jīng)理打了電話,然后也報了警。
過了20多分鐘,才來人給我打開門。
報警后,先是來了兩個巡防隊員,巡防隊員也特別厲害,不找那個保安解決問題,一直讓韓女士去派出所。韓女士說:“我不去派出所,因為我是受害者,為什么不讓那個非法拘禁我的保安一起去。
韓女士又繼續(xù)打了110,等警察來了之后,保安才向韓女士賠情道歉。
律師說法:保安的做法,有悖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
今天(9月18日)早9時許,河南首鼎律師事務(wù)所康亞偉律師接受記者采訪時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的《保安服務(wù)管理條例(草案)》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保安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違法搜查他人身體;(二)侮辱、毆打或者唆使毆打他人;(三)扣押、沒收他人證件、財物;(四)阻礙依法執(zhí)行公務(wù);(五)采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手段追索債務(wù)、解決糾紛等;(六)侵犯公民隱私或者泄露涉密信息;(七)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行為。
對保安的做法,康亞偉律師認為,有悖有關(guān)法律規(guī)定,其行為不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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