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人講感情,但是法律講公平,公平意味著權責明晰。動物園的賠償義務和賠償的多少,來自于它在這個事件中需要承擔的責任和責任的大小
北京野生動物園老虎傷人事件本來已平息了一段時間,最近又因為傷者家屬出來面對媒體說話而再次成為輿論的焦點,家屬堅持認為動物園對事件負有責任,并要求動物園賠償。
家屬的回應歸結起來大致有這樣幾點:第一,傷者趙某不是因為吵架才下車的,而是因為暈車;第二,當時受害人簽了協(xié)議,但卻沒有仔細看協(xié)議的主要內容;第三,救援人員救援不力,家屬要求救援人員下車而遭到拒絕。
并不意外,家屬的回應再次受到了大多數網友的嘲笑與指責,在這個事件中,人們的觀點已經形成了定勢,除非事情的實體部分發(fā)生重大反轉,否則很難從根本上改變人們的看法。
毫無疑問,在這個事件中,受害方存在重大過錯,但是這不應該成為被大眾嘲笑和指責的理由,每一起事故都值得痛惜,每一個生命都值得悲憫,誰在一生中沒有犯過傻,沒有發(fā)生過腦筋短路的情況呢?惻隱之心人皆有之,以此為由嘲笑和指責他人未免太冷酷了。
然而反過來說,同情歸同情,一些客觀事實是不能因為同情而改變的。家屬認為動物園對事件有責任而要求賠償是否有法律依據呢?如果官司打到法院去能否得到法律支持呢?這就需要相關的證據和對案件事實的分析了,畢竟,無論是園方還是家屬都不可能憑一面之詞贏得官司。
首先,我們看一下家屬回應的幾點有沒有道理。第一點關于趙某為什么要下車,這一點是為了回應網友們的猜測,與法律無關,客觀事實是趙某下車了并造成了重大的后果。第二點關于所簽的協(xié)議,這也沒什么好說的,現代法治社會大家都有這個常識,簽字為準,當事人不看而造成了法律后果一樣要承擔。這就是為什么很多律師一再提醒大家一定要看清楚內容再簽字。第三點關于救援人員下車的問題,這是可以討論的。救援人員承擔著保護和救助游客的責任,他們的行動必須是專業(yè)的和規(guī)范的,他們要不要下車不是取決于家屬的請求,而是取決于他們的操作規(guī)范。所以判斷他們是否盡到了救助責任和義務要看他們的行動是否符合操作規(guī)范的要求。動物園方面對此的回應是“從園區(qū)的操作規(guī)范來說,包括工作人員在內,任何人都不能私自下車”。
其次,我們再看一下可能的相關證據。當時的現場錄像可以成為證據。動物園提供的一部分現場錄像已經在網上廣泛傳播了,其完整的內容可以成為證據。另外,受害者車上行車記錄儀的內容也可以成為證據,但據媒體報道,好像行車記錄儀沒有記下當時的情況。如果真如此可能會導致受害方在舉證上的困難。
還有什么可以成為證據呢?從公開的報道看,有一個非常重要的證據,而且可能會受到法院的高度重視,那就是8月底出爐的對此事件的官方調查結果。調查報告對八達嶺野生動物世界的概況和東北虎園的概況,以及當時事發(fā)時和救援時的情況,傷亡情況、事故原因和性質都做了非常詳盡的描述,最后得出了“不屬于安全生產責任事故”的結論。
應該說,這份調查報告是在事件發(fā)生一個多月后,由第三方作出的,相對客觀中立的結論,要想推翻難度很大,在司法上的價值也比較高。而顯然這個結論對受害方不利。在這種情況下,如果受害者家屬還是要堅持以動物園在事件中有責任為由而要求動物園賠償,勝算的可能性恐怕很小。
再回到事件本身,在司法上無論受害人勝訴的可能性有多小,作為人我們還是要堅持同情的立場。做人講感情,但是法律講公平,公平意味著權責明晰。動物園的賠償義務和賠償的多少,來自于它在這個事件中需要承擔的責任和責任的大小。
如果說感情是潮水,那么法律就是堤壩。為什么我們總說,法治是社會治理的最優(yōu)模式,因為法治的理性、智性和穩(wěn)定性可以克制人治的沖動性、情緒化,讓人們對事物有一個基本的、合乎邏輯的判斷。如果我們每個人都可以用情感來判斷事物,那還要法律做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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