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裝店的一名副店長,在倉庫偷拿衣服200多件,然后在網上賣給他人,由此獲利兩萬多元。這一行為屬于盜竊罪還是職務侵占罪?廣州市荔灣區(qū)法院昨日開庭審理此案時,這一問題成為法庭爭論的焦點。
若以盜竊定罪,該副店長將面臨判刑;若以職務侵占罪論處,但涉案金額達不到該罪的入罪標準。究竟如何判?法院邀請荔灣區(qū)公安局約60名刑偵人員旁聽案件審理。
女副店長偷拿衣服到網上賣
庾某今年31歲,中專文化程度。2011年9月,庾某來到廣州某服飾有限公司荔灣區(qū)恒寶路店任副店長。
據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11月至2016年6月7日,庾某在擔任該店副店長期間,采用盜竊貨物放入自己包內及在早上上班前回店盜竊的手段,先后20多次盜得該店的品牌衣物、腰帶等共計267件(條),經鑒定共值人民幣4917元。得手后,庾某通過閑魚網進行銷贓,從中非法獲利共計人民幣兩萬余元。
庾某說,剛開始時,她到店里的倉庫里把衣服放進自己的包里,下班后再背出來。到了2016年4月,網上的買家需求大了,于是她通過上班前提前一小時到店里,趁其他同事還沒來,關掉店里倉庫的監(jiān)控視頻,將衣服拿走。把貨物寄給買家后,再回來上班。
2016年6月8日,庾某被抓獲歸案。
“那天,公司保安找到我,問店外的監(jiān)控上有我拿著大袋子出去的視頻,問怎么回事,并說如果坦白了,看在我為公司工作這么多年的份上不追究?!扁啄痴f,她向保安陳述了自己的行為。當天下午,接到報案后,民警來了。
法庭上,庾某表示認罪。公訴人認為,庾某利用工作便利而不是職務便利作案,她的行為構成了盜竊罪。而庾某的辯護人認為庾某的行為應當認定為利用職務便利,性質屬于職務侵占,但數額達不到入罪標準。
約60名刑偵人員旁聽開庭
案情雖似簡單,但庭審的爭議焦點卻在于被告人的行為屬于盜竊行為,抑或職務侵占行為。因起刑點不同,被告人的行為若為盜竊則入刑當罰;若為職務侵占則為無罪。而證據對罪與非罪的認定起關鍵作用。針對這一情況,廣州市荔灣區(qū)法院邀請荔灣區(qū)公安局約60名刑偵人員旁聽案件審理。
據悉,邀請偵查人員旁聽案件審理是該院作為長效機制推行的活動之一,也是該院主動落實“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要求的實招之一。
荔灣區(qū)法院刑事審判庭庭長梁漢根說,過往“以偵查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實踐,通常傾向于對被告人有罪及罪重方向的證據收集,而忽略了對罪輕、無罪證據。法院希望通過實質化的庭審活動,促進偵查水平的提高,使偵查人員正確把握刑事案件偵查取證方向,提高偵查階段搜集證據的全面性,更好地實現庭審高效審理,更好地保障被告人及訴訟參與人權益。
法庭昨日沒有做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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