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市民翟女士向房主高先生交納買房定金一個月后,高先生以配偶不同意為由“毀約”拒賣,當時正值北京樓市快速上漲期間。近日,海淀法院判決,解除雙方買賣合同,并要求高先生支付翟女士89.6萬元違約金。
今年2月,翟女士為了改善家庭居住條件,與高先生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約定以448萬元的價格購買高先生位于海淀區(qū)清河清緣里小區(qū)的房屋一套,并于簽訂合同當天支付高先生定金30萬元,支付中介費12.096萬元。一個月后,高先生以其出售該房屋未征得其配偶同意為由,提出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要求終止履行合同。此時,清緣里小區(qū)與高先生房子戶型相同的房屋已上漲100余萬。
2016年6月,由于雙方協(xié)商未果,翟女士將高先生起訴至海淀法院,請求法院判決解除雙方買賣合同,并要求賣方支付總合同價款20%的違約金89.6萬元及違約金利息,因購房產(chǎn)生的居間服務費用12.096萬元、因購房造成的借款資金損失4.69萬元、律師費損失7.8萬元。
高先生辯稱,其房屋是夫妻雙方共同財產(chǎn),處分共有物應當經(jīng)全體成員同意,其未經(jīng)配偶允許賣房,合同應屬無效;高先生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且內容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故應屬合法有效。高先生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致使房屋不能過戶,存在違約行為。在此情況下,翟女士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高先生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和中介費,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jù)。最后,法院判決解除雙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判決高先生退還定金30萬,并賠償?shù)耘窟`約金89.6萬元和中介費12.096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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