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4日上午9:00,被告人宋在慶、孫藝堯等5人涉嫌非法走私貴重金屬、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偷越國(邊)境案在云南省普洱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9月15日,為籌集鈺誠國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在境外設立的東南亞聯(lián)合銀行儲備金,按該集團董事會執(zhí)行局主席丁寧(另案處理)授意,被告人孔藝堯、邵登輝、郭勇、劉金海與陳智強(另案處理)等人,前往山東某公司,訂購加工不同規(guī)格的金條25120克、33510克、33500克、33400克,并約定在金條上印刻“東南亞聯(lián)合銀行”字樣。2015年10月3日,被告人孔藝堯召集被告人邵登輝、劉金海、郭勇到山東某公司,將所訂購的金條1239條(共計l25530克),放入皖CYC663牌號的黑色路虎車內(nèi),并駕駛該車前往云南景洪市,與被告人宋在慶匯合。在宋在慶的帶領下,五被告人將該批黃金運至云南省滄源縣。次日,在未辦理任何審批手續(xù)的情況下,五被告人違反海關法規(guī),逃避海關監(jiān)管,非法將該批黃金走私至緬甸。2016年1月7日,緬甸佤邦財政部將涉案的財物移交普洱市公安局。其中,移交由五被告人走私至緬甸(印有“東南亞聯(lián)合銀行”字樣)的金條共計1205條,118530克。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6月,為將前往普洱中轉的鈺誠集團員工運送至緬甸,被告人宋在慶向鈺誠集團協(xié)調(diào)資金150萬元,由普洱華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購買車輛,作為運送鈺誠集團人員到緬甸的交通工具。同年6月至11月期間,被告人宋在慶多次安排人員和車輛,將鈺誠集團招聘的數(shù)名員工非法運送出、入中緬邊境。另外,公訴機關還對5被告在2015年5—l 2月期間,多次偷越國(邊)境的犯罪事實進行了指控。
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宋在慶、孔藝堯等5人違反海關法規(guī),逃避海關監(jiān)管,非法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黃金出境,數(shù)額特別巨大,情節(jié)特別嚴重。同時,在被告人宋在慶的組織下,5被告還多次違反國家邊境管理法規(guī),偷越國(邊)境。以上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走私貴重金屬罪、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罪、偷越國(邊)境罪對被告人宋在慶數(shù)罪并罰;以走私貴重金屬罪、偷越國(邊)境罪對被告人孔藝堯等4人數(shù)罪并罰。
庭審中,控辯雙方就物證、被告人供述、現(xiàn)場勘驗筆錄以及視聽資料等證據(jù)進行了舉證、質(zhì)證。5名被告人分別作了最后陳述。
庭審結束后,審判長宣布本案將擇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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