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固原市中級人民法院日前對吳忠市委原常委張興斌受賄案作出一審公開宣判,張興斌受賄985萬余元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張興斌身為國家工作人員,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利用擔任中寧縣縣長、縣委書記和吳忠市委常委、同心縣縣委書記的職務便利,接受他人請托,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賄賂款人民幣669萬元,歐元1萬元,美元1萬元,并向他人索賄人民幣300萬元,折合人民幣共計985萬余元。
法庭認為,張興斌受賄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且對于索賄應從重處罰。判處張興斌有期徒刑11年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對807萬元涉案贓款予以沒收,繼續(xù)追繳剩余涉案贓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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