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關于北京某銀行男性高管微信騷擾女下屬的事件在各種媒體上紛紛揚揚。男高管是個中年人,博士,在相當長的一段時間專心致志地要求和女下屬開房,提出的籌碼是業(yè)績、錢和工作轉正。
說實話,在職場,對于一個掙錢糊口的普通女孩來說,這些籌碼非常有力,完全可以擊潰許多人的自尊,突破以前的做人底線,選擇合作和順從。所以,這位勇敢拒絕并在媒體上披露的女孩令人尊敬。
當然,披露要達到預期效果還需要騷擾者的大力合作,比如以微信的方式大大方方留下證據(jù)供大家研討。在自媒體時代,用微信去騷擾、威脅人家開房,這種行為就相當于紙媒體時代在大會主席臺上用喇叭喊“安紅,我要和你睡覺”一樣。顯然,這個騷擾者經(jīng)驗還不足,還配不上他的博士學位。一個真正的老流氓是絕對不犯這種低級錯誤的。他們會在一個僻靜的場合,語重心長地對女孩說:你要聽話,要懂事。
想過后果嗎?比如這個事件中的女孩,人家言辭強硬地明確拒絕了,還去糾纏,女孩生氣了會咋著?騷擾者的判斷應該是沒什么,女孩也就是躲被窩里哭哭啼啼,至多“免冠徒跣以頭搶地耳”。偶爾碰上個極端的,鬧到上邊,上級也不會在意,芝麻綠豆點的事兒,不至于。
事實證明他的判斷是正確的。剛剛事發(fā),吃瓜群眾零零散散湊過來,上級趕緊“嚴肅”處理:停一個月的職。這種處分的另一個說法是:到山清水秀沒有霧霾的地方躲一個月風頭,度度假,散散心。
后來圍觀者越來越多,大家七嘴八舌,來勢洶洶,大火要燒到領導自己和組織了,上級對不注重“小節(jié)”下屬的愛的底線馬上就露出來了,處理結果瞬間改成“解除勞動合同”。對同樣的事實同一個人,處理結果朝令夕改不符合法治精神啊。但領導認為:事兒雖然不大,但一旦影響到單位的形象,就需要壯士斷腕丟卒保車,趕緊把這關過去。
這事兒究竟大不大?看看目前的反性騷擾立法就知道。婦女權益保障法是目前唯一明確反性騷擾的法律,它強調(diào)對婦女的保護,宣布性騷擾違法,但本身沒有規(guī)定任何罰則,對違反者的處罰需求助于其他法律規(guī)定。該法給受害者指出的救濟途徑有三條:投訴、公安機關處罰、民事訴訟。
投訴?這個事件中女孩不是也向單位主管部門投訴了嗎?要是有用不早就沒事了?
公安機關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條款規(guī)定在公眾場合“侮辱婦女或者進行其他流氓活動的”如何如何,但“公眾場合”“侮辱”和“流氓活動”顯然和性騷擾的特點不搭界,這些法條的立法本意也不是用來規(guī)范性騷擾的。
民事訴訟?即使有證據(jù),即使不考慮自己的飯碗,受害人怎么樣把性騷擾和民法上的侮辱、誹謗等扯上關系?民事?lián)p害的價格又怎么計算?想想就發(fā)怵。
正是因為立法對性騷擾處理的敷衍,性騷擾才大行其道。一個不愿意服從潛規(guī)則的女孩大膽站出來了,大家一片歡呼。但事實是:更多的受害者選擇了忍讓、服從,選擇了以一個憋屈的姿勢存在、以一個恥辱的方式討口飯吃。
其實,以法律的方式規(guī)范性騷擾有那么難嗎?人才有的是,爭議不會大,程序很簡單。缺的僅僅是決心。
立法來不及,從現(xiàn)成規(guī)定中找對應條款行不行?比如利用職權威脅辭退脅迫發(fā)生性關系,這完全符合強奸罪的犯罪構成啊。誰說強奸只能發(fā)生在小樹林里?誰說強奸犯都是長相猥瑣面目猙獰的賤男?誰說衣冠楚楚噴一身香水的家伙就一定不是人渣?
得益于女孩的勇氣、輿論的執(zhí)著,這個事件至少目前看有了一個滿意的結果。但此事不具有示范的價值,因為勇氣不是人人都有,騷擾者手法也在與時俱進。真正能夠一勞永逸解決這件事的還是法律。但法律不能像個稻草人似的戳在那里站站隊,起個象征作用,還需要手里有個棍子,必要時高高舉起,狠狠落下,顯現(xiàn)出嚴肅無情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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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受訪女性曾遭受“職場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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