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23日,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河北省委原常委、秘書長景春華受賄、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案,對被告人景春華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以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景春華受賄所得財物和來源不明財產(chǎn)及其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3年,被告人景春華先后利用擔任中共承德市委副書記、承德市人民政府市長、中共衡水市委書記、中共河北省委秘書長、省委常委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承攬工程、企業(yè)經(jīng)營發(fā)展、職務晉升或調(diào)整等事項上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其妻非法收受相關人員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054.7598萬元。另外,景春華對共計折合人民幣8635.7137萬元的財產(chǎn)不能說明來源。
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景春華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巨額財產(chǎn)來源不明罪。鑒于景春華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檢舉他人重大犯罪線索,有重大立功表現(xiàn);認罪悔罪,積極退贓,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減輕及從輕處罰情節(jié)。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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