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月前,江西豐城發(fā)電廠三期在建項目冷卻塔施工平臺坍塌,造成74人遇難。據(jù)央視新聞客戶端消息,日前依法再對華中能源監(jiān)管局電力安全監(jiān)管處處長張志祥等8人以涉嫌玩忽職守罪決定逮捕。
加上此前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生產(chǎn)銷售偽劣產(chǎn)品罪依法刑事拘留的15名責任人,豐城電廠事故已有至少24人或被追究刑責。這可能還不算完。這些被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嫌疑人,多數(shù)與工程建設與管理直接有關。不難預計,那些因這起特別重大責任事故而該擔負領導責任的官員,也將陸續(xù)受到問責與處分。
這些人既是因這起特別重大事故的發(fā)生而被追究責任,更是因錯誤的決策、錯誤的指揮、監(jiān)管與施工而被追責。正如此前國務院安委辦指出的,這起事故與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壓縮工期、突擊生產(chǎn)、施工組織不到位、管理混亂等有關。在這樣混亂不堪的決策體系、管理體系與施工標準支撐下,類似悲劇遲早都可能發(fā)生。換句話說,不發(fā)生是僥幸,發(fā)生才是一種必然。
這一切的背后,又與項目被要求“大干一百天”密切相關。不排除這是建設單位自行決定“大干快上”,以早日結束項目,但如果施工監(jiān)理、項目監(jiān)管到位,類似這種不符合科學施工要求的做法,一定會被及時阻止。如果沒有被制止,那么只能說明,無論項目的決策者還是具體實施者,都主動或被動地卷入其中,淪為“大干快上”的幫兇
不必諱言,“大干快上”往往出自于地方官員的政績思維。無論是哪個部門官員下的指令,其背后要么是主動投上級領導所好,要么是為了落實上級領導的批示指示。若非上級領導的指示,到了具體落實層面,只要對項目施工稍有科學常識的負責人,都不敢違背科學規(guī)律而一味迎合政績要求或行政命令。例如,水泥養(yǎng)護需要一定時間,若養(yǎng)護時間不夠,就可能導致發(fā)生垮塌。這些常識要說施工單位人不懂,誰信?所以,確保工程項目安全,不僅要依靠科學組織施工,還要抵御不講科學與常識的行政過度干預,后者可能更重要。
近年來,因負有領導責任而被問責的官員不在少數(shù)。有些官員可能只是分管相關領域,連發(fā)生事故的項目都不甚了解,就受到問責處分。但反過來說,如果連這樣都不能促使有關官員盡職盡責,落實好安全生產(chǎn)責任,那坐在這個位置上豈不是尸位素餐?正因如此,涉及安全生產(chǎn),就是要做到“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讓負有監(jiān)管和領導責任的官員時時有戒懼之心,時時有憂患意識。也只有這樣,像“大干快上”等只管進度、不顧安全的政績要求,才會讓位于安全生產(chǎ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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