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車族”10年拒賠車禍受害人一事有了最新進展。作為背車族的龍某將自己的身份證借給他人買車,結果發(fā)生事故將一名女孩撞成二級傷殘。10年來,肇事司機及龍某拒不賠錢。記者昨日獲悉,因受害者羅女士提起刑事自訴,朝陽法院審理后以拒不執(zhí)行法院判決罪一審判處龍某有期徒刑6個月。該案是全市首例拒不執(zhí)行判決、裁定刑事自訴案,也是老賴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被判刑的第一案。
據了解,龍某的生活來源就是幫人介紹買車賣車,自2007年至今也就賺了兩萬元。2005年1月26日,年僅18歲的羅女士騎車行至朝陽康靜里小區(qū)北口,被沈某駕駛的車輛撞倒。羅女士被撞成顱腦損傷,昏迷數(shù)月,最終確診為下肢二級傷殘。
該車正是肇事司機沈某借用龍某的身份證所買。事發(fā)后,沈某及龍某均拒絕賠償,羅女士將兩人訴至法院。2006年8月4日,朝陽法院判決龍某與沈某連帶賠償羅女士醫(yī)療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19萬余元。判決生效后,2006年12月及2015年5月,羅女士兩次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但至今10年來,龍某分文不付。今年5月20日,朝陽法院裁定終結該次執(zhí)行。7月4日,羅女士向朝陽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直指龍某犯拒不執(zhí)行法院判決罪。10月8日,朝陽法院決定對其司法拘留15日。
被拘留后,龍某仍不賠償。今年12月14日,朝陽法院通知龍某到案,并于當日將其逮捕。龍某辯稱該次車禍和他沒關系,他只是將自己的身份證借給沈某辦車牌,“我收到過民事判決書和財產報告令,但我沒把這當回事兒,人是沈某撞的,讓我承擔責任我有想法”。
朝陽法院審理后認為,龍某負有執(zhí)行義務,有能力執(zhí)行卻拒不執(zhí)行法院生效判決,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zhí)行判決罪。法院認為,在生效判決執(zhí)行期間,龍某名下有車輛,且其有一定的經濟收入,其自述曾出境賭博、旅游,有一定的履行能力。但其無視法院生效判決,既不申報財產,也不履行任何給付義務,屬于有能力執(zhí)行而拒不執(zhí)行生效判決,故法院最終以犯拒不執(zhí)行判決罪判處龍某有期徒刑半年,龍某被司法拘留的15日折抵刑期。
該案宣判后,龍某當庭表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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