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海口1月6日訊(記者丁平)日前,海南省一中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符濤生有期徒刑6年,并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
符濤生曾任文昌市副市長,因涉嫌犯受賄罪,2015年7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逮捕。
一中院經(jīng)審理查明,符濤生在擔任文昌市水務局局長、文昌市發(fā)展和改革局局長、文昌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文昌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期間,幫助12名工程承建商承建工程謀取利益,并收受財物共計239.1萬元。
一中院認為,被告人符濤生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239.1萬元,其行為已構(gòu)成受賄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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