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2月20日,吉林省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中共北京市委原副書記呂錫文受賄案,對被告人呂錫文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對扣押在案的呂錫文受賄所得財物予以沒收,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5年,被告人呂錫文在擔任中共北京市西城區(qū)委副書記,北京市西城區(qū)區(qū)長,中共北京市西城區(qū)委書記,中共北京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中共北京市委副書記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1878.6602萬元。
吉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呂錫文的行為構成受賄罪。鑒于呂錫文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繳全部贓款贓物,具有法定從輕處罰情節(jié),依法可以從輕處罰。法庭遂做出上述判決。宣判后,被告人呂錫文當庭表示不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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