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李兵
花費18萬買了輛新車,幾個月后被告知其購買的車輛曾維修過,車主能否以欺詐為由要求汽車銷售公司增加賠償損失,并承擔購車款三倍賠償責任呢?近日,石家莊市橋西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一起產(chǎn)品責任糾紛案,讓市民了解了經(jīng)營者承擔三倍賠償責任的前提是什么。
買新車3個月后被告知車曾修過
2016年5月份,市民張某花費18.6萬元從省會某汽車銷售公司購買了寶馬轎車一輛,同時支付了保險費、裝具費、輪胎費等共計3.3萬余元。同年8月份,汽車銷售公司工作人員聯(lián)系張某,告知其所購買的車輛天窗及其附近有過局部維修,并與張某就該問題如何處理進行協(xié)商。協(xié)商過程中,張某要求汽車銷售公司為其更換一輛其它型號的寶馬轎車,遭到拒絕。
因協(xié)商未果,張某將該汽車銷售公司以及寶馬公司告上法庭,認為汽車銷售公司在他購車過程中,隱瞞該車出現(xiàn)重大事故的事實,未告知該車的真實情況,以不合格產(chǎn)品冒充合格產(chǎn)品。同時,車輛的維修情況已經(jīng)足夠影響到他的購車決定,屬于欺詐行為,嚴重侵害了自身的合法權益,張某要求汽車銷售公司退還自己購車款及保險、裝具及輪胎費,并賠付三倍賠償金等費用,共計78萬余元。
兩名被告均表示不存在欺詐行為
在庭審中,被告某汽車銷售公司辯稱,該公司在車輛銷售中不存在欺詐,車輛銷售過程中有明確的文件記錄,符合法律規(guī)定,并且張某在購車中已經(jīng)對車輛進行確認。
被告寶馬公司辯稱,車輛在交付張某時不存在任何質量問題。張某所稱重大維修有惡意夸大之嫌,該車輛并非重大事故維修,而是在2015年10月份的發(fā)運過程中發(fā)生質損,并進行了維修檢測,檢測公司判斷產(chǎn)生折價1100歐元。
寶馬公司因內部故障,誤將該經(jīng)過維修的車輛進行正常銷售,發(fā)現(xiàn)后,汽車銷售公司立即與張某進行了溝通,張某由此得知車輛曾進行維修事宜。因此,汽車銷售公司和寶馬公司都不存在欺詐行為。
法院:被告不應承擔三倍的賠償責任
橋西法院經(jīng)審理后認為,對購買車輛有過維修事實,張某購買時不知情,因此,有權要求退還車輛。汽車銷售公司也同意退車,對張某要求汽車銷售公司退還購車款18.6萬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張某購車后支付的保險、裝具及輪胎費汽車銷售公司應一并退還。
最終,橋西法院依法判決汽車銷售公司退還張某購車款及裝具、保險及輪胎費,并給付張某補償款5萬元,共計26.9元。同時,張某將其購買的車輛退還汽車銷售公司,駁回張某的其它訴訟請求。
截至3月1日,張某未在上訴期內上訴,判決生效。
主審法官表示,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的規(guī)定,經(jīng)營者承擔三倍賠償責任的前提是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構成欺詐,需要欺詐人存在隱匿真實事實、捏造虛偽事實的欺詐故意,從而使被欺詐人基于錯誤的認識而作出錯誤的意思表示。
在張某的案子中,張某得知其所購買車輛經(jīng)過維修的渠道是某汽車銷售公司的主動告知,且該車維修的部分位于張某很難自行發(fā)現(xiàn)的車輛頂部,汽車銷售公司告知張某后積極與其協(xié)商解決方案,因此,汽車銷售公司不存在隱匿真實事實、捏造虛偽事實的欺詐故意,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不應承擔三倍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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