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麗是一個年輕漂亮的姑娘,在西安市一家夜總會工作,其間認識了來店中消費的張強。從2013年開始,兩人成為男女朋友關(guān)系并同居,一直到2014年夏季分手。讓張強沒有想到的是,一年之后,李麗一紙訴狀將他起訴到未央?yún)^(qū)法院。
起訴前男友
李麗起訴前男友的理由是借款糾紛。原來2013年,兩人在戀愛伊始,李麗讓她的父親向張強的銀行卡中分多次打了4萬元錢。2014年初,李麗從自己的賬戶內(nèi)給張強的銀行卡轉(zhuǎn)賬3萬元,而張強則在2014年4月30日,給李麗打了一個欠條,上面寫著:今欠李麗人民幣陸萬元整。
另外,李麗還說,她讓父親也往她自己的卡中打過近10萬元,張強拿卡取過3萬元現(xiàn)金。李麗算了算,認為張強向她借款總共16萬元。因此,二人分手后,她多次找張強要,但張強一直不給,李麗才一氣之下告到了法院。
法庭開庭的時候,李麗一直堅持認為這些錢都被張強拿去放了貸款;而張強則說李麗花錢大手大腳、愛慕虛榮,這些錢都是在兩個人談朋友的時候消費了,尤其是打欠條的6萬元,完全是兩個人分手時李麗揚言自己要跳樓,他迫于無奈才寫下的,兩人之間根本不存在6萬元的借款。
判決賠償6萬元
一審法院經(jīng)過審理認為,李麗主張的借款包括以下四部分:父親老李的匯款共計4萬元;李麗從自己卡內(nèi)向張強卡內(nèi)轉(zhuǎn)賬3萬元;張強2014年4月30日向李麗出具的欠條6萬元;李麗名下銀行卡在2014年7月10日從ATM機上被提取了3萬元現(xiàn)金。其中,第一項與第二項欠款都是李麗自己或她要求父親向張強名下銀行卡匯款,匯款期間雙方正處戀愛同居時期,不能排除錢款混同使用的情況,而且李麗沒有提供證據(jù)能夠佐證這兩部分欠款是張強個人使用,這兩項一共7萬元法院不予支持。至于第四項錢款,李麗說是張強拿她的銀行卡取了錢之后張強自己用掉了,但她既沒有證據(jù)證明這種說法,也不能證明這3萬塊錢確實是張強拿去使用,所以法院也不予支持。
唯有第三項的欠條是張強自己書寫的,張強說是李麗脅迫所為,但他也沒有提交證據(jù)。張強已經(jīng)是成年人,在法律上講就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為自己的行為承擔后果。所以,一審法院只支持了欠條上的6萬元欠款,判令張強向李麗歸還6萬元欠款。
判決之后,張強不服提起了上訴,二審法院同樣認為張強應當能夠預見自己寫了欠條之后的法律后果,維持了一審的判決。(為保護個人隱私,當事人姓名均為化名)
法律解讀
此案中書面證據(jù)的重要性
辦案法官介紹,在這起昔日戀人之間的糾紛中,當事雙方的陳述差距較大甚至截然相反,法院肯定會依據(jù)雙方的證據(jù)來認定案件的事實。原告李麗所提交的證據(jù)包括自己的銀行卡明細、父親老李的銀行卡明細以及被告張強書寫的欠條。其中她自己的明細和父親的明細雖然有向被告張強轉(zhuǎn)賬的記錄,但是鑒于雙方當時在戀愛同居期間,勢必會發(fā)生錢物混同使用的情況,所以如果當事人主張在戀愛中的轉(zhuǎn)賬匯款等屬于借貸行為,應當提供充足且確鑿的證據(jù)予以證明。
而本案中的書證——欠條,能夠比較明確地證明雙方存在經(jīng)濟糾紛,所以法院才僅支持了這一部分。熱戀期間的男女朋友,如果真的有借貸關(guān)系,最好能有一個書面的證據(jù),避免以后產(chǎn)生不必要糾紛和麻煩。
本組稿件/通訊員楊寧 記者高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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