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記者林靖)打架后搶走了對方200元錢,算不算搶劫?昨天下午,男子劉某在海淀法院山后法庭受審,公訴人當庭表示應以搶劫罪追究劉某的刑事責任。
河南男子劉某今年21歲,小學文化程度,案發(fā)前無業(yè)。公訴人當庭提出指控,被告人劉某于去年10月16日1時許,在北京市海淀區(qū)上地一俱樂部對面的路邊,因瑣事糾紛毆打被害人古先生,之后將對方帶進附近胡同里,繼續(xù)打古先生耳光,并搶走其人民幣200元。
“我沒打他,不認可搶劫?!睂τ谄鹪V書指控的事實及罪名,劉某表示有意見。公訴人隨后宣讀了劉某在公安機關的供述和辯解,以證明劉某毆打被害人并搶劫的過程。而根據被害人古先生的陳述,他遭到毆打后,錢財被搶走了。劉某聽后表示,自己是在胡同口打的被害人兩個耳光,“我沒有在胡同里頭打他,我也沒說不讓他報警?!?/p>
使用暴力打架后拿走被害人財物,是否構成搶劫罪?公訴人認為被告人劉某以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財物,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所以應當以搶劫罪追究其刑事責任。由于劉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在刑罰執(zhí)行完畢后5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屬于累犯,應當從重處罰。公訴人建議判處被告人劉某3年至5年有期徒刑。此案未當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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