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黎族自治縣政府因強制拆除兩棟居民樓房,被海南省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行政行為違法,房主幾經(jīng)周折索賠無果。近日,省二中院促使被執(zhí)行人昌江縣政府主動履行賠償義務,兩起行政賠償案件的申請執(zhí)行人終于領到110萬余元的行政賠償款。
2012年4月,楊某春及其奶奶在昌江縣昌江大道西側建起一棟2層框架樓房和附屬平頂房,面積為763.68平方米。2013年12月18日,昌江縣政府對該建筑物進行強拆。楊某春等人不服,向海南二中院提起行政訴訟。
因昌江縣政府實施強拆行為的期限少于法定期限,構成程序違法。2014年12月19日,海南二中院作出判決,確認昌江縣政府強制拆除行為違法。由于楊某春等人沒有報建許可,且被責令停止施工后仍繼續(xù)施工,故楊某春等人也要對被拆樓房的損失承擔相應責任。2016年1月29日,楊某春等人向昌江縣政府申請行政賠償,遭拒后向海南二中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經(jīng)鑒定,涉訴建筑物評估價格為1278997元。海南二中院結合昌江縣政府的過錯程度以及造成房主損害的情況,判決昌江縣政府自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nèi)賠償楊某春等人639498.5元。
2013年11月15日,昌江縣政府對劉某蓮位于昌江縣昌江大道西側272平方米的樓房實施強拆。劉某蓮及其子女不服,向海南二中院提起行政訴訟。2014年12月23日,海南二中院作出判決,確認昌江縣政府強拆劉某蓮等人涉訴建筑物的行政行為違法。2015年1月29日,劉某蓮等人向昌江縣政府申請行政賠償,但對方未給予,劉某蓮等人遂向海南二中院提起行政賠償訴訟。涉訴建筑物經(jīng)評估為454240元。海南二中院確認昌江縣政府應承擔賠償責任,遂判決昌江縣政府于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nèi)向劉某蓮等人賠償454240元。
判決生效后,申請執(zhí)行人楊某春等人、劉某蓮等人多次找昌江縣政府索求賠償均無果,無奈之下向海南二中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執(zhí)行過程中,海南二中院法官結合依法執(zhí)行與法治政府建設,妥善處理申請執(zhí)行人與昌江縣政府之間的關系,多方爭取配合與支持,使昌江縣政府認識到履行法定義務的必要性,最終促使昌江縣政府達成主動履行賠償?shù)囊庠?,其不但主動賠償1100488.5元,還主動給付遲延履行債務利息2048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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