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上海4月21日電(記者郭敬丹)日前通過的《上海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明確,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擁有轉化自主權。
轉化自主權是科技成果完成單位對科技成果享有的核心權利之一。條例規(guī)定,成果完成單位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決定實施轉化。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不需行政機關審批或者備案。同時,成果完成單位可以規(guī)定或者與科技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的方案并自主實施。
值得關注的是,條例針對成果轉化收益分配這一問題確定了若干原則。其中對研發(fā)機構、高等院校進行規(guī)定或者約定的標準作出指引,明確將職務科技成果轉讓、許可給他人實施以及作價投資的,可以從轉讓許可凈收入、形成的股份或出資比例中,提取不低于70%的比例,作為獎勵和報酬。
將職務科技成果自行實施或者與他人合作實施的,在實施轉化成功投產后,可以從開始盈利的年度起連續(xù)五年,每年從實施該項科技成果產生的營業(yè)利潤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作為獎勵和報酬。
《上海市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將于2017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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