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南京4月26日電 (楊顏慈)機器貓“哆啦A夢”是著名卡通形象,它經常出現(xiàn)在各種公共場所和活動中,因此產生的侵權糾紛也不在少數(shù)。江蘇省高院26日通過官微發(fā)布一起案例:鎮(zhèn)江潮流廣場(位于鎮(zhèn)江城際高鐵站旁)曾擺放過15個“哆啦A夢”的模型,結果,廣場管理方因此被起訴,一審判處賠償13萬元。
2017年3月15日,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了這起著作權糾紛案,擁有“哆啦A夢(又稱機器貓)”衍生形象在大陸地區(qū)著作權的上海一家公司,起訴鎮(zhèn)江兩家公司未經許可使用機器貓形象,侵犯了他們的合法權益,要求賠償經濟損失等共計55萬元。
4月24日,鎮(zhèn)江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糾紛作出判決,鎮(zhèn)江兩家公司侵犯了上海公司關于“哆啦A夢”卡通形象的著作權,賠償包括合理費用在內的經濟損失13萬元。
上海某商貿公司的代理律師認為,鎮(zhèn)江某資產管理公司、某商貿管理公司未經授權,在共同經營管理的潮流廣場上,公開展示了“哆啦A夢”卡通形象的模型,且擺放地點位于常發(fā)廣場、萬達廣場等商圈附近,可以產生巨大的商業(yè)價值,因此侵犯了他們的展覽權。
對此,被起訴的兩家公司解釋,他們是從第三方租賃來“哆啦A夢”卡通形象的玩偶,之所以擺放,是因為空地空置著較為難看,同時也是為了活躍節(jié)日氣氛。活動中,他們并沒有商業(yè)推廣行為,沒有收取門票等收入。
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兩家被告未經許可且未支付報酬,在其共同經營管理的潮流廣場舉辦卡通人物展,公開展示“哆啦A夢”卡通形象的模型,并分別通過微信公眾號、公司網站發(fā)布含有“哆啦A夢”卡通形象的活動信息,使不特定公眾可以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該作品,其行為侵犯了上海某商貿公司對“哆啦A夢”卡通形象所享有的展覽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
最終,綜合考慮上海某商貿公司涉案作品類型及其獨創(chuàng)性和藝術價值、創(chuàng)作時間、被告侵權行為的性質、過錯程度、損害后果等相關因素,法院判決廣場管理方賠償上海公司包括合理費用在內的經濟損失13萬元。
法官提醒,無論是文學作品還是動漫美術作品,在公開發(fā)行之后,都享有著作權,“哆啦A夢”、“helloKitty”、“小黃人”等形象,雖然隨處可見,隨處可得,但并不代表大家可以隨意使用。商業(yè)經營主體在使用這些卡通形象用于商業(yè)活動之前,必須先取得著作權人的合法授權。在跟第三方簽訂合同的時候,也一定要審查對方的著作權授權證明,避免惹上不必要的麻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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