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觀此次出臺的13條司法解釋,一個突出特點是加大了個人信息的保護范圍。相比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網絡安全法》中對“個人信息”的規(guī)定,這次的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賬號密碼、財產狀況、行蹤軌跡等”,亦屬“以電子或者其他方式記錄的能夠單獨或者與其他信息結合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信息。這說明,不但個人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件號碼、電話等,就連共享單車里的個人用車記錄,同樣是受到法律保護的一部分。此外,解釋還對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的“情節(jié)特別嚴重”情形,專門設定了數(shù)量計算規(guī)則,這些都有效回應了司法實踐的需求。
不過,還應該特別注意現(xiàn)實中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一些突出問題。無論是敲詐勒索還是電信詐騙等,多數(shù)是以非法獲取個人信息為前提的,用業(yè)內人士的話來說,“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已經成為其他各類犯罪的上游犯罪”。當天“兩高”的新聞發(fā)布會上,公安部網絡技術研發(fā)中心負責人提到,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的來源主要有兩大方式,即黑客入侵網站非法獲取和各行各業(yè)的內部人員泄露信息,而從公安部門偵破的案件來看,行業(yè)內部人員已經成為實施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重要主體,“目前造成危害最大的主要是像銀行、教育、工商、電信、快遞、證券、電商各個行業(yè)的人員”。相比于黑客突破重重技術關口,這些內部人員想要獲取內部系統(tǒng)記錄的信息可謂“小菜一碟”,在保護個人信息的法制之網編制得越來越密的同時,倘若對這樣的問題不加以足夠的重視,更多依靠事發(fā)后打擊,就很難起到標本兼治的效果。
俗話說“家賊難防”,“堡壘最容易從內部攻破”,提到一些中介、快遞、銀行等行業(yè)內部人員轉手將客戶信息出賣,公眾往往都會生發(fā)出一種痛恨萬分又無可奈何的無力感,甚至一些相關機構也是睜一只眼閉一只眼,即便是發(fā)生徐玉玉那樣的案件,也往往因追查不到個人而無法引起足夠重視。這些機構就真的無從下手么?筆者覺得未必。就技術而言,絕大多數(shù)被泄露的個人信息,都是以電子方式存儲和傳送的,而互聯(lián)網的最大特點之一,就是任何行為總會留下操作痕跡,且內部人員又不是行蹤更加隱秘的黑客,所以歸結起來還是要不要追查到底的問題。從源頭上加強對個人信息的保護,就必須突出相關機構、企業(yè)的主體責任,不能讓那些內鬼有“誰能奈我何”的心理,否則就會助長個人信息的泄露者的氣焰。
就事后防范而言,“兩高”的司法解釋規(guī)定,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五百條以上”“五千條以上”“五萬條以上”,或者違法所得五萬元以上的,或者“造成被害人死亡、重傷、精神失?;蛘弑唤壖艿葒乐睾蠊薄霸斐芍卮蠼洕鷵p失或者惡劣社會影響”即屬“情節(jié)特別嚴重”,這無疑是在司法上筑起了一道墻。而要說到嚴防“內鬼”,還應該有另一道墻,即將“侵犯個人信息”行為,與行業(yè)誠信和整個社會的誠信體系對接起來,以行業(yè)準入、從業(yè)限制等方式,加大對那些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者的社會懲罰。比如,對泄露客戶信息的中介人員,一旦查實,就應該全行業(yè)禁止再聘用,從而加大其違法成本,以起到更好的警示和約束作用。
在保護公民個人信息上,“兩高”適應現(xiàn)實司法需求而及時作出司法解釋,開了一個好頭。同時,更重要的是結合司法解釋的精神,從落實責任上入手,從源頭加強防范,相關機構在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多點給力,才能讓公眾少些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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