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要說的這個案子,難免讓人有些感慨。
衢州67歲的洪老漢算是個好心人,在吳女士的再三請求下,他騎著“順風”三輪摩托車帶她回家。誰曾想路上翻了車,吳女士受了傷。
原本是好心給人搭車,結果洪老漢被吳女士告上了法庭。
5月23日,衢州市衢江法院調解了這起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洪老漢掏出2.7萬元了結此案。
老漢好心捎帶順路村婦
半路爆胎搭車人受傷
洪老漢是衢州菜農,騎著三輪摩托車往返于城區(qū)菜場和菜地。2015年3月19日一大早,他拉著毛筍到菜場出售,隔壁攤位是賣橘子的吳女士,那天她的電動車壞了,想讓洪老漢開車載她一段。
洪老漢好心答應,當天中午12點多,吳女士將電動自行車抬上了洪老漢的三輪車斗里,用繩子簡單固定后,她也爬進車斗。
開了幾十分鐘后,順風路結束,吳女士本該下車,可她卻懇求洪老漢把她送到家。
洪老漢又起了好心,再次答應送她回家。沒想到就在這時,三輪摩托車一個輪胎爆了,發(fā)生側翻。洪老漢頭部、胸腹部受傷,吳女士被車壓住了身子,經醫(yī)院診斷,她的左股骨干骨折、頭皮血腫,傷情嚴重。
交警部門經過現(xiàn)場勘查和調查,認定洪老漢違規(guī)載人負事故全部責任。
今年5月15日,吳女士向衢江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洪老漢賠償7.8萬余元。
違章載人需擔責
無償服務可減輕
洪老漢明明是好心帶人,怎么就成被告?洪老漢的妻子不理解,看見原告席上的吳女士就開罵。不過雙方律師各有說法。
吳女士的代理人衢州市正揚法律事務所律師楊娜認為,好意施惠關系雖不產生合同關系,但并不因施惠行為的目的是好意、無償而免除施惠人對受惠人的人身和財產保護義務。
洪老漢沒請律師,只讓兒子做了公民代理,因為他覺得“這個事情誰都能看出來誰不對”。
“我出于好心才搭她,完全免費,是在做好事!爆胎側翻是意料之外的事,我自己受傷還花了1萬多元,這個費用誰承擔?”洪老漢有些無奈。
承辦法官黃甘富認為,洪老漢無償服務好意明顯,在無償服務中發(fā)生意外,服務提供者的責任相應較小。因此,原告的受傷損失自己應當承擔主要責任,結合本案載貨三輪摩托車違章載人等實際情況,原告損失由被告承擔35%、原告承擔65%。
經法庭調解,洪老漢賠償原告吳女士損失費2.7萬元。
本報記者 盛偉 通訊員 錢俊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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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事故分擔責任有講究
“好意同乘”指在司法上定義為無償搭乘他人機動車,也就是我們平常說的搭“順風車”。這類好心辦了壞事,要不要賠?怎么賠?
浙江浙聯(lián)律師事務所律師朱興華說,好意同乘案件一般是承擔過錯責任,看事故的原因,按照過失相抵原則處理。比如別人的車撞過來,對方承擔賠償責任;司機有酒駕超載操作不當?shù)?,司機承擔侵權責任。
具體責任該怎么分配?有兩點挺關鍵的。
●司機好意能減輕責任。2007年12月,溫州泰順法院判決一起好意同乘案件:一輛大貨車在隧道內拋錨停下修理,也豎了警示牌,一輛小車一頭撞了上來,小車司機死亡,乘客受傷,乘客起訴司機家屬要求賠償。
法院考慮交警的事故責任認定,小車司機承擔60%,考慮小車司機完全是出于好意讓乘客搭乘,減輕20%的賠償責任。
●能減輕責任但不能免責。2010年底,省高院公布一則規(guī)定,提供無償搭車的車主發(fā)生車禍后,如果無責,車主可減輕對搭車者的賠償,但不是免責。
本報首席記者 肖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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