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青年姚某某為了查詢車輛相關信息,伙同他人侵入“四川公安交警務云平臺”。記者12日從四川省綿陽市游仙區(qū)人民法院獲悉,姚某某因犯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作案工具手機被沒收。
24歲的姚某某是綿陽市鹽亭縣人。2016年8月,姚某某先后從杜某(另案處理)處以300元和100元的價格,購買了“四川公安交警警務云平臺”的兩個登錄賬號、密碼及手機號,后姚某某用杜某提供的下載鏈接,在自己的手機上成功下載了四川公安交警警務云平臺軟件,并用購買的賬號和密碼多次成功登錄該平臺,查詢車輛相關信息。
經(jīng)鑒定,四川公安交警警務云平臺系國家事務類網(wǎng)站。該法院開庭審理認為,姚某某違反國家規(guī)定,侵入國家事務類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其行為構(gòu)成了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罪。姚某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可從輕處罰。為維護國家事務類計算機信息系統(tǒng)的正常運行,打擊犯罪,法院依法作出前述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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