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記者從山東省煙臺市中級人民法院獲悉,今天上午,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下達的執(zhí)行死刑命令,該院對山東龍口放火案罪犯徐孝福依法執(zhí)行死刑。執(zhí)行前,徐孝福與其近親屬進行了會見。
經(jīng)公開開庭審理,煙臺市中院于2016年6月21日公開開庭宣判,以放火罪判處被告人徐孝福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徐孝福不服提出上訴。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后,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二審刑事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徐孝福因不正當訴求得不到滿足而產(chǎn)生放火焚燒公交車輛的惡念。2014年8月20日早晨,徐孝福將家中存放的汽油倒入塑料瓶內,攜帶裝有汽油和衣物的手提包,在龍口市龍礦商城公交站點,登上龍口市公交公司魯FK1605牌號1路公交車。當日8時30分許,當車行駛到龍口市新嘉街道大川活塞公司東龍化村路口附近時,徐孝福趁人不備,將汽油灑在包內衣物上,用隨身攜帶的打火機點燃扔到公交車中間過道,引發(fā)車內大火,造成乘客梁某某當場被燒死亡,乘客曲某某、孫某某經(jīng)搶救無效死亡;乘客韓某某等6人重傷,乘客謝某某等5人輕傷;乘客鐘某等5人輕微傷;公交車和乘客隨身財物損毀,現(xiàn)金及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30余萬元。徐孝福本人亦被燒傷。
作案后,被告人徐孝福逃離現(xiàn)場,于同年8月22日凌晨4時許被公安機關抓獲。
煙臺市中院認為,被告人徐孝福因不正當訴求未得到支持,而遷怒他人、報復社會,采取極端手段,在行駛中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縱火,造成無辜群眾3人死亡、6人重傷、5人輕傷、5人輕微傷,公交車被完全燒毀,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chǎn)安全和公共財產(chǎn)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放火罪。被告人徐孝福犯罪情節(jié)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影響極壞,且徐孝福歸案后,雖對放火事實作了供述,但對造成無辜群眾傷亡和公私財產(chǎn)損失的嚴重后果毫無悔罪之意,認罪、悔罪態(tài)度差,其主觀惡性極大,依法應予嚴懲,遂作出上述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復核認為,本案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對被告人徐孝福的死刑裁判依法予以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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