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原副省長任潤厚因病去世已兩年零九個月,但7月25日,對他的一審宣判才做出裁定: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1295萬余元、港幣42萬余元、美元104萬余元、歐元21萬余元、加元1萬元及孳息,以及物品135件,上繳國庫。
即便是去世仍要追繳他的貪污所得,為什么要進行這樣的追討?追討的法律依據(jù)是什么?這樣的一次追討對反腐來說,會起到什么樣的震懾作用?
法律:”特別程序“依法追繳涉案財產(chǎn)
經(jīng)審理查明:2001年至2013年,犯罪嫌疑人任潤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請托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財物,以及向下屬單位有關人員和具有行政管理關系的被管理單位索要財物、要求報銷個人費用,共計人民幣223萬余元;非法侵吞公共財物,共計人民幣44萬余元;任潤厚及其親屬對其名下財產(chǎn)人民幣1265萬余元、部分外幣、物品不能說明來源。
江蘇揚州市人民檢察院沒收違法所得申請書,提請法庭對任潤厚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chǎn)予以沒收。這場宣判,讓這場“缺席”受審再成焦點。
生于1957年的任潤厚,第一份工作是煤礦工人,干了30年后,當上山西潞安礦業(yè)(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2011年1月,任潤厚被補選為山西省副省長,而到了2014年中紀委網(wǎng)站就發(fā)布了他被調(diào)查的消息。
被調(diào)查的消息發(fā)布一個月后,57歲的任潤厚因病死亡。對于他的違法所得,法律給予了追繳。而這樣一場審理,也正是基于2012年刑訴法修訂、增加的“特別程序”。
《刑事訴訟法》第280條
對于貪污賄賂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緝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經(jīng)死亡,依照刑法規(guī)定應當追繳其違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財產(chǎn)的,人民檢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沒收違法所得的申請。
這個條款是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訂時的一個亮點,具有指導意義。今年1月份,兩高出臺了司法解釋,使其有了可操作性。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訴訟法研究所所長宋英輝:這個程序同普通的審判程序不同,它的特點就是不以對被告人定罪為前提。是一種相對獨立的、對財產(chǎn)進行處置的訴訟程序。
當事人直系親屬、利害關系人有權(quán)上訴
專家表示,在此類案件中,如果特定關系人不能到案或已去世,其親屬依然有上訴的權(quán)利。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訴訟法研究所所長宋英輝: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被告人的近親屬和其他利害關系人,都可以提出上訴。這是他們的權(quán)利,也是為了保證這種案件能得到公正處理。
已消費的贓款是否償還 需分情況而定
在任潤厚案中,有一個現(xiàn)實問題,就是已經(jīng)被他花了的贓款如何去追繳?老百姓說父債子還,任潤厚的后代是不是也應當繼續(xù)償還贓款?
北京師范大學刑事訴訟法研究所所長宋英輝:對他消費掉的200多萬,是不是要繼續(xù)沒收,這個要分情況:如果這200多萬轉(zhuǎn)化成了其他的財產(chǎn),比如購買了房產(chǎn)汽車等,都要繼續(xù)沒收,包括投資的收益;但如果單純的消費,比如說吃喝掉了,又沒有其他財產(chǎn),這個客觀上就沒有辦法再繼續(xù)追繳。
這種案件涉及到個人的責任問題,不能說父親揮霍掉犯罪所得之后,其他人再給他承擔。
此外,專家表示,當事人死亡在客觀上會給調(diào)查核實證據(jù)帶來一些困難,但是認定事實可以依據(jù)的證據(jù)是多方面的,只要其他證據(jù)足夠充分,也可以認定。
反腐:體現(xiàn)法治反腐新趨向
任潤厚案一審宣判違法所得被沒收,在反腐的角度來看,傳遞著哪些信號?
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以前貪官死了之后,我們就不再追究他的紀律和法律上的責任了,但這個案件就突破了我們常規(guī)的思維,傳遞出了強烈的反腐敗的信號,反應了中央反腐敗的堅強意志和決心,以及新的反腐趨向。無論什么人,無論其地位有多高,權(quán)力有多大,只要觸犯了黨紀國法都要嚴懲不貸。
過去有一種說法,貪官自殺了或者死亡了,是“犧牲我一人,幸福全家人”。但這一次,對死亡的貪官也要依法來追繳他們生前的腐敗資產(chǎn),體現(xiàn)了法治反腐的新進展,真正讓腐敗分子受到應有的懲處。
黨紀:紀律面前人人平等
任潤厚的案例讓輿論看到,在法律面前貪官沒有“生死”之分,而對于死亡涉貪官員的追責,我國也有著明確的黨紀和國法的保障。
2015年4月13日,中紀委官網(wǎng)發(fā)布了任潤厚被開除黨籍消息,而此時距離他離世已經(jīng)6個多月。而對于一名涉案官員死后開除黨籍,依據(jù)的正是《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guī)定。
《中國共產(chǎn)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七條明確規(guī)定,“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發(fā)現(xiàn)其曾有嚴重違紀行為,對于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的,開除其黨籍”。
北京大學廉政建設研究中心副主任莊德水:對于死亡的貪官,給予開除黨籍的處分,在我們紀律上是有依據(jù)的。為什么要這么做,其要害就在于給貪官政治名譽上否定性的評價。一方面是維護黨組織的純潔性,另一方面也是嚴肅黨的紀律要求。我們紀律中很重要的一條就是,在紀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活的黨員還是死的黨員,都是一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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