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持遺囑 為何卻丟了遺產?
近幾年,由于老百姓臨終計劃意識的萌發(fā)、財產的迅速增值,訂立遺囑安排身后事的情況越來越多,但隨之而來的遺囑繼承官司也呈逐年遞增之勢。記者日前從西城法院的調研中了解到,很多當事人手持老人的遺囑,以為“勝券在握”,卻沒有得到全部遺產,大多都是因為遺囑立得不符合法律要求而未被采信。
案例 1
視頻遺囑有噪音未被采信
陳老先生在老伴1991年去世后一直獨自生活,女兒陳女士定居加拿大。2010年,陳老先生突然中風,此后搬到了敬老院。2014年12月,陳老先生突發(fā)腦溢血去世,陳女士在回國辦理父親喪事時,突然有一名周姓女子自稱是陳老先生的妻子。
這個比陳女士年齡還小的“后媽”其實是陳老先生生前在敬老院的護工。周女士稱,二人于2011年登記結婚,陳老先生生前留有遺囑,將他個人購買的房產留給周女士一個人繼承。她還拿出了手機視頻作證,要求陳女士協(xié)助其辦理房屋過戶手續(xù)。
法官說法
根據(jù)《民事證據(jù)規(guī)則》,視頻屬于視聽資料證據(jù)形式,當存有疑義時不得單獨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jù)。周女士提交的視頻中雖然可以辨別是陳老先生在陳述,但錄制過程有噪音干擾。周女士雖表示錄制時有另外兩名護工在場見證,但也沒有提交相應證據(jù)。
最終法院認為,周女士提交的視頻在真實性和完整性上均存有疑義,不排除修改拼接的可能,也不排除因噪音忽略部分內容的可能,不足以認定陳老先生留有真實有效的遺囑。在周女士未提交其他證據(jù)佐證的情形下,判決涉案房屋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案例 2
打印遺囑圖省事成“兩不像”
周老爺子中風臥床五年后去世。“后媽”李女士拿出周老爺子所立遺囑,聲稱周老爺子曾請同事奚女士帶著電腦前往醫(yī)院,根據(jù)其口述記錄后,打印出來一份遺囑。遺囑內容為周老爺子將名下一套價值不菲的房屋留給李女士繼承。
見證人奚女士在法庭上表示,這份打印遺囑是她到醫(yī)院根據(jù)周老爺子的意思先記錄到電腦上,之后回家打印出來的。第二天,她把打印件拿到醫(yī)院由周老爺子在底下空白處簽字確認,奚女士并未簽字。
法官說法
自書遺囑需要立遺囑人自己書寫內容,而代書遺囑需要代書人和見證人簽字確認,都有嚴格的形式要求。但周老爺子的這份打印遺囑可以說是個“兩不像”遺囑,說它是自書遺囑吧,并非遺囑人自己書寫,說它是代書遺囑吧,代書人和見證人也沒簽字。因此,法院沒有認可這份遺囑,判決按照法定繼承處理遺產房屋。
案例 3
公證遺囑因老人患病“作廢”
翟老先生去世兩年后,續(xù)弦張女士突然拿出丈夫于2005年2月在公證處訂立的公證遺囑,遺囑上寫明,位于石景山的一套房屋中屬于翟老先生的份額留給張女士繼承。
張女士本以為手握效力最高的公證遺囑志在必得,但訴訟中,翟老先生的子女申請法院調取了父親立遺囑前三年在相關醫(yī)院的診斷證明和就診記錄,申請對翟老先生2005年2月立遺囑時的行為能力進行司法鑒定。經安定醫(yī)院鑒定認定,翟老先生在2005年2月患有器質性智能損害(癡呆),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法官說法
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遺囑無效。鑒定結論顯示,翟老先生的行為能力在立遺囑時已經不可逆轉地受到限制,因此公證遺囑的效力法院不予認可,翟老先生在涉案房屋中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法官介紹說,公證遺囑效力最高,但阿爾茨海默癥和精神智力障礙無法好轉治愈,一旦立遺囑前患有相應疾病,即使所立公證遺囑符合法定形式,遺囑人仍有被鑒定為限制或者無行為能力的風險。最好在立遺囑前對行為能力進行司法鑒定,確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后再前往公證處。
案例 4
兩月內沒表示接受遺贈“丟”房產
小黃自小和爺爺奶奶一起生活。2010年3月爺爺奶奶在小黃父母陪同下前往公證處立下遺囑,將二人共同所有的一套房產留給孫子小黃繼承。
爺爺奶奶相繼去世后,小黃從父親手中得到了老人遺留的公證遺囑,但由于他一直住著房子,也就沒放在心上。2016年9月,小黃準備結婚,想置換一套大點的房子,需要辦過戶手續(xù),房管局表示需要其他法定繼承人到場簽字確認。
小黃找到姑姑、叔叔商議,但姑姑叔叔認為他沒在兩個月內明確表示接受遺贈,遺囑已經失效,應當按照法定繼承處理遺產。
法官說法
遺囑人可以立遺囑將遺產分配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屬于遺贈。受遺贈人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受遺贈兩個月內明確表示接受遺贈,否則遺贈無效。
此案中,小黃在爺爺奶奶去世后近兩年時間里沒有向其父母和叔叔姑姑做出過任何接受的表示,也沒有向有關部門主張權利或者起訴。法院無法認定他在法定期限內做出了明確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遺贈自動失效,房屋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法官表示,遺囑人可以在遺囑中寫明須在兩個月內明確表示接受。受遺贈人為了證明自己已經做出明確接受表示可以采取多種途徑,最妥善的就是以公證的形式做出明確接受的表示,直接向房管部門申請過戶登記。
提醒
如下失誤需避免
根據(jù)西城法院的調研梳理,除了前文中提到的一些立遺囑的失誤之外,還有一些情況值得遺囑人注意。
有的當事人在世時留口頭遺囑,殊不知口頭遺囑必須符合遺囑人處于危急狀態(tài)的前提,且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的要件;有的代書遺囑因為代書人和見證人是繼承人的朋友、同事導致無效;有的老人文化程度不高,自己寫了份遺囑,但哪個遺產給哪個子女都言辭含糊不明確,容易引發(fā)糾紛;有的老夫婦倆立共同遺囑,卻因為一方不識字,只有另一方簽字無法獲得認可……這些遺囑無效的案例充分暴露了當事人立遺囑不注意形式要件的問題。
建議
謹慎選擇遺囑形式
遺囑繼承糾紛案件一般雙方當事人對遺囑的真實性和效力爭議大、矛盾尖銳。如果再出現(xiàn)訂立遺囑人自身法律知識欠缺、遺囑形式要件不足或存在瑕疵等情形,此類案件的審理將變得更加復雜。
為了避免身后事的糾紛,法官提示公眾,訂立遺囑需注意:
一是要準確把握和陳述遺產。遺囑所能處分的只能是屬于遺囑人個人所有的合法財產權益,家庭共同財產應當先析產確權、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就各自份額分別訂立遺囑。對遺產房屋的具體坐落,權屬登記應當在遺囑中以公認和客觀的語言予以表述。
二是重視行為能力。無論立何種形式的遺囑均要確保遺囑人行為能力不存在瑕疵。
三是妥善選擇并嚴格遵守遺囑形式要件。除非特殊情形,應盡量不選擇視頻、打印和口頭遺囑。
本報記者 孫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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