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何勇海
前一小時還是盜取他人錢財的小偷,后一小時又勇救搭救落水女子。近日,杭州余杭區(qū)3男子的行為,引起了眾多爭議。有人認為他們“盜亦有道”,救人行為應該算是將功補過;也有人堅持,一碼歸一碼,救人值得表彰,盜竊也必須受到處罰。法律人士認為,“將功折罪”在這起事件中并不適用,兩者之間沒有聯系,應當分別評價。
余杭區(qū)這三名男子“先盜竊后救人”確實不適用“將功折罪”。一是因為,他們的盜竊行為屬于既遂行為,對既遂的盜竊行為進行量刑,應當根據犯罪事實、犯罪性質和社會危害程度等進行判處,如果允許將功抵過,則是逾越法律規(guī)矩、挑戰(zhàn)法律威嚴與公正,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大打折扣。
二是因為將功抵過中的功與過,要有最起碼的關聯性。比如在關聯犯罪中,嫌疑人有檢舉揭發(fā)他人犯罪等立功行為時,才可能獲得將功抵過的機會,從輕減輕量刑。而上件案件當中,三名盜竊者的盜竊行為,與其后實施的見義勇為行為,并沒有關聯,更沒有因果關系,而且后一行為并沒有阻止之前的犯罪行為。那么,對盜竊與救人,則應當分別評價、分別處置,該法辦的法辦,該表彰的表彰,不可混淆在一起將功抵過。
在現代法治語境下,我們強調依法治理一切違法犯罪行為,那么,“將功折罪”理當越少越好,直至摒棄。功與過,其實是兩個客觀存在的不同事實,功就是功,過就是過,功過不宜簡單相抵。韓非子因此主張“賞有功,罰有罪”,西方也有一句“愷撒的歸愷撒,上帝的歸上帝”的諺語,都表達了賞罰分明的理念。對類似于“先盜竊后救人”等行為,也當賞罰分明。
賞罰分明才有助于催生新的功,抑制新的過。當功成為過的“護身符”,成為過的“漂白劑”,何談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在現代法治社會,每個違法犯罪者都應受到法律嚴厲而公正的制裁。在法律面前,沒有“議價權”。(何勇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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