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婷婷 法學博士
聽說過尋釁滋事被拘留的,有誰見過燒煤取暖被“關”進去的嗎?
近日,忻州市公安局環(huán)安支隊大氣污染巡查組在夜間巡查時,發(fā)現(xiàn)錦興園小區(qū)建筑工地地樁處、過道處燃起三處燃煤明火。最終,忻府區(qū)公安局認為王某燃煤取暖的行為違反《大氣污染防治法》《消防法》有關規(guī)定,對其作出了行政拘留5日的決定。
不可否認,在建筑工地燃煤燒明火的行為,著實有不夠妥當之處,在大氣環(huán)境的保護和工地的消防安全上都有一定的負面影響。作為行政職能部門,當?shù)鼐揭勒辗梢?guī)定嚴格執(zhí)法,對這種行為進行糾正和處理,也是理所應當?shù)摹?/p>
這其間的問題在于,根據行政處罰中的過罰相當原則,處罰必須與違法行為人的過失相適應,這也是行政法上適當、合理原則在行政處罰中的體現(xiàn)。《行政處罰法》中明確規(guī)定,“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jié)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這是因為,如罰輕于過,難以達到震攝和制止違法行為的目的;若是罰重于過,則無以服人。
具體到這起案件中,當事人因為雖然有燃煤的行為,說其造成嚴重的大氣污染危害未免太過夸張,至于消防安全隱患,也在可控范圍之內。有關方面作出行政拘留5天的決定,顯然超出了被處罰人應承擔的違法后果。
而且,從主觀來看,當事人之所以燃煤,主要目的還是天冷取暖。這與尋釁滋事、擾亂公共秩序等行政違法行為相比,在主觀方面體現(xiàn)出來的惡性,顯然要更輕一些。在這種情形下,處以更輕的行政處罰是相對妥當?shù)姆绞健?/p>
這樣的處罰在法律依據上也立不住腳?!洞髿馕廴痉乐畏ā分写_實規(guī)定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處罰”,但翻看《治安管理處罰法》,其只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提出了處罰辦法,即“違反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guī)定,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并沒有規(guī)定可處以行政拘留。
當然,有關方面可以說,在《消防法》第63條中規(guī)定了,“違反規(guī)定使用明火作業(yè)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但是,燃煤取暖作出行政處罰,到底“情節(jié)嚴重”嗎?難道“警告”和“罰款”都解決不了問題嗎?
塞繆爾?約翰遜曾說,“最大限度地行使權力總是令人反感;權力不易確定之處始終存在著危險。”具體到這起行政處罰案件中,有治理污染的決心和行動是好事,但這份“較真”有沒有用對地方呢?有關部門應當審視行使行政權力的過程,是不是真正依據了法律,是不是真正做到了合情合理,作出的處罰結果,究竟能不能經得起民眾和歷史的檢驗。唯有如此,糾正了不合時宜的做法,才會更抵近法治政府的目標。(劉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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