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發(fā)放補貼,福建省漳平市某鄉(xiāng)鎮(zhèn)領導班子多名成員集體商議,通過虛增工程量方式,騙取財政資金,并按照職務級別分配贓款。
福建龍巖市中級人民法院17日披露,該市兩級法院對該起集體貪污案作出相應刑事判決,時任該鄉(xiāng)鎮(zhèn)黨委書記連某犯貪污罪,獲刑三年二個月;鎮(zhèn)長葉某偉犯貪污罪、受賄罪獲刑五年五個月;人大主席陳某某犯貪污罪,獲刑一年八個月;黨委副書記黃某某犯貪污罪、受賄罪,獲刑二年十個月;黨委組織委員呂某犯貪污罪,獲刑一年八個月;水利站站長葉某彬犯貪污罪、受賄罪,獲刑三年十個月;人武部長鄧某某犯貪污罪,獲刑一年六個月。
法院審理查明,因征地工作辛苦,時任漳平市某鎮(zhèn)人大主席陳某某、黨委副書記黃某某、組織委員呂某、水利站站長葉某彬、人武部長鄧某某等人,向時任該鎮(zhèn)鎮(zhèn)長葉某偉和黨委書記連某建議發(fā)放征地補貼。
經上述人員商議,最終決定由葉某偉具體操作補貼資金來源和發(fā)放補貼金額的方案。葉某偉當場擬出以職務級別為發(fā)放標準、總金額30萬元的發(fā)放征地補貼方案,得到大家的認可。葉某偉并交代葉某彬負責套取相應資金的方案,交代鄧某某協助葉某彬辦好套取資金事宜。
之后,鄧某某和葉某彬向葉某偉匯報擬套取30萬元的三個方案,經過分析,從某河道清淤項目支出的方案比較妥當。葉某偉出面和該河道清淤項目承包人劉某某協調,不要按照設計圖紙對河道進行清理,只要表面清理,之后結算還是按照原設計圖紙的工程量進行結算,在虛增工程量的工程款中拿30萬元給他,劉某某同意了葉某偉提出的方案。
2013年7月左右,劉某某在葉某偉辦公室將30萬元現金拿給葉某偉,葉某偉將該款拿給葉某彬分發(fā),各被告人依照職務級別分別分得五萬元、四萬元、三萬元、一萬元不等。
法院認定:連某、葉某偉、陳某某、黃某某、呂某、葉某彬、鄧某某,利用職務便利,共同商議通過虛報工程量方式,騙取公款共計三十萬元,其行為均已經構成貪污罪。其中,葉某偉、黃某某、葉某彬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還構成了受賄罪。依據各被告人犯罪地位、犯罪情節(jié)、犯罪手段、社會危害及退贓表現,法院遂作出前述判決。 (陳立烽周宗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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