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銀行卡廣西遭盜刷 法院判決銀行擔責九成
明明本人和自己的銀行卡都在位于韶關市仁化縣某街道的家里,可銀行卡里的2.4萬多元存款卻被全部轉(zhuǎn)走,且13次交易均是在相隔幾百公里外的廣西完成。譚某向開戶銀行索賠接連遭拒后,遂將銀行告上法庭。記者昨天從仁化縣人民法院了解到,法庭審理了這起儲蓄存款合同糾紛案,一審判決涉事銀行賠償譚某90%的資金損失。
2.4萬元分13次被人取走
2016年7月6日一早,譚某醒來發(fā)現(xiàn)某銀行系統(tǒng)發(fā)來短信,告知她其銀行卡內(nèi)24749元存款于昨晚先后分13次被人轉(zhuǎn)走。譚某意識到自己的銀行卡被盜刷,立即到派出所報案,并到被告銀行處告知。經(jīng)該銀行工作人員核實,譚某銀行卡發(fā)生的支取存款情形屬實,交易地點位于廣西賀州鐘山縣某ATM機上。事后,譚某要求銀行賠償自己被盜刷的2萬余元存款,但一直未果。譚某只好以違約為由將銀行訴至法院。
仁化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譚某在某銀行開辦了借記卡,雙方即形成儲蓄合同關系。對于涉案銀行卡是否屬于盜刷的問題,雙方當事人對此均未能提供充分的證據(jù)予以證明,但對于銀行存款及妥善保管款項義務這種特殊情況,被告對其主張的真卡取款應提供更具體、詳實的證據(jù)。即在被告未能舉證證明原告涉案借記卡現(xiàn)支行為是原告本人或者授權他人所為的情形下,應認定譚某的涉案銀行卡系被他人盜刷。同時,被告對原告的涉案銀行卡被他人盜刷未盡到安全保障及謹慎審查、正確識別銀行卡的義務,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另一方面,法院不排除原告主動、被動或在使用過程中無意泄露賬戶信息、密碼的可能,根據(jù)公平原則,法院最終確定銀行對譚某的資金損失承擔90%的賠償責任,依法判決銀行賠償譚某22274.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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