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首例侮辱國旗罪案宣判 被告人被判兩年
天津北方網(wǎng)訊:12月19日,河西法院對全市首例侮辱國旗罪案進行公開宣判,以侮辱國旗罪判處吳某某有期徒刑兩年。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10月3日至10月6日晚間,被告人吳某某為發(fā)泄不滿,攜帶剪刀至河西區(qū)兩小區(qū)內(nèi),剪破、損毀懸掛于各樓棟門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并將部分損毀的國旗、旗桿丟棄在小區(qū)道路及垃圾桶等處。后經(jīng)統(tǒng)計,被損毀的國旗共計66面。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吳某某在公共場合以剪刀剪壞、損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其行為已構成侮辱國旗罪。河西區(qū)檢察院指控被告人吳某某犯侮辱國旗罪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罪名成立。為嚴肅國家法律,維護社會公共秩序,作出上述判決。
國旗是國家的象征和標志,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國旗,將損害國旗使用的嚴肅性和國家尊嚴,必須予以嚴懲,為此刑法第299條規(guī)定了侮辱國旗罪。刑法修正案(十)在第299條中增加一款將侮辱國歌入刑,對國旗、國徽和國歌提供全面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法》第三條規(guī)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象征和標志。每個公民和組織都應當尊重和愛護國旗。第十九條規(guī)定,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情節(jié)較輕的,由公安機關處以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條規(guī)定,在公共場合,故意以焚燒、毀損、涂劃、玷污、踐踏等方式侮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國徽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情節(jié)嚴重的,依照前款的規(guī)定處罰。(“津云”新聞編輯侯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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